居留過期幾天會被驅逐?
依第 54 條,無正當理由逾期超過 10 天就屬驅逐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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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 YUKK 第 54 條第 1 項,以下外國人會被作出驅逐出境決定:依《刑法》第 59 條應驅逐者;恐怖組織或犯罪組織成員、領導人或支持者;在入境、簽證或居留手續中使用不實資料或偽造文件者;以不正當方式維生者;對公共秩序、安全或衛生構成威脅者;簽證或免簽停留逾期超過 10 天,或簽證被撤銷者;居留許可被撤銷者;居留許可到期後無正當理由逾期超過 10 天者;被查獲無工作許可工作者;違反或企圖違反合法出入境規定者;有入境禁令仍入境者;國際保護申請被拒等後無其他合法留土依據者;居留延長申請被拒後 10 天內未出境者;以及被認定與國際組織認定的恐怖組織有關者。
即使屬於第 54 條,以下外國人也不會被作出驅逐決定:有重大跡象顯示在遣返國將面臨死刑、酷刑或不人道待遇者;因嚴重健康問題、年齡或懷孕而旅行有風險者;正在治療危及生命的疾病、而遣返國無法治療者;正在接受被害人支援的人口販運被害人;心理、身體或性暴力被害人(至治療完成為止)。每個人個別評估,可能被要求住在指定地址並定期報到。
依第 53 條,驅逐決定由省政府依總局指示或依職權作出,連同理由送達本人、法定代理人或律師。依 2024 年第 7533 號法律修正後的第 53 條第 3 項,可在決定送達後 7 天內向行政法院起訴,並通知作出決定的機關;法院原則上在案卷齊備後 15 天內判決,判決為終局。除非本人同意,起訴期間內或審理中不會被遣返。
依第 56 條,決定中通常給 15 到 30 天離境,並發給免費的出境許可文件(Çıkış İzin Belgesi),但簽證、居留規費與罰款義務仍在。有逃逸風險、違反出入境規定、使用偽造文件、對公共秩序構成威脅等情形,不給離境期限。
依第 57 條,有逃逸風險、違反出入境規定、使用偽造文件、未在期限內離境或構成威脅者,省政府會作出行政拘留決定,或改採替代措施;被拘留者 48 小時內送往遣返中心。遣返中心的拘留不得超過 6 個月,因本人不合作而無法完成遣返時,最多可再延長 6 個月。可向治安法官(sulh ceza hâkimi)聲請審查,法官 5 天內決定。
依第 57/A 條,替代措施包括住在指定地址、報到、家庭式返國、返國諮詢、公益服務、保證金與電子監控,合計不超過 24 個月。
依第 9 條,被驅逐出境者會被總局或省政府禁止入境;入境禁令最長 5 年,有嚴重的公共秩序或安全威脅時,總局可再延長最多 10 年。簽證或居留逾期者,在被主管機關查獲前主動向省政府申請出境並被作出驅逐決定時,若已繳清行政罰款且未超過內政部規定的違規期間,可能不被禁止入境;依第 56 條被要求離境並在期限內離境者,也可能不被禁止入境。總局可撤銷入境禁令,或在保留禁令下准許短期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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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第 54 條,無正當理由逾期超過 10 天就屬驅逐事由。
可以,送達後 7 天內向行政法院起訴,審理中原則上不會被遣返。
原則上最長 5 年,嚴重威脅時可再延長最多 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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