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居留什麼時候會被撤銷?
條件不符或消失、用途不符,或有有效驅逐或入境禁令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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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第 33 條第 1 項,以下情形不予核發短期居留,已核發者撤銷,到期者不予延長:第 32 條要求的條件有一項以上未滿足或已消失;居留被用於核發目的以外;有有效的驅逐出境或入境禁令決定。依第 2 項,因在國外停留天數而撤銷的程序與標準,由施行細則規定。短期居留條件見本站短期居留文章。
依第 36 條,以下情形不予核發、撤銷或不予延長家庭居留:第 35 條第 1、3 項的條件未滿足或消失;家庭居留條件消失後未獲短期居留;有有效驅逐或入境禁令;居留被用於核發目的以外。依第 37 條,有合理懷疑時,省政府會調查婚姻是否只為取得居留;查明屬實者不予核發,已核發者撤銷,核發後也可能再查。家庭居留條件見本站家庭居留文章。
依第 40 條,以下情形不予核發、撤銷或不予延長學生居留:第 39 條條件未滿足或消失;出現無法繼續學業的證據;居留被用於核發目的以外;有有效驅逐或入境禁令。見本站學生居留文章。
依第 45 條,長期居留在以下情形撤銷:外國人構成嚴重的公共秩序或公共安全威脅;因健康、教育及本國義務役以外的原因,連續離開土耳其超過 1 年。持長期居留者出國前請留意天數,見本站長期居留文章。
依第 54 條,居留許可被撤銷屬驅逐出境事由;居留延長申請被拒後 10 天內未出境也是。可在驅逐決定送達後 7 天內向行政法院起訴,詳見本站驅逐出境與入境禁令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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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件不符或消失、用途不符,或有有效驅逐或入境禁令時。
因健康、教育、本國義務役以外原因連續離境超過 1 年。
10 天內,否則屬驅逐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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