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最長多久?
6 個月,因本人不合作等原因最多再延長 6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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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第 54 條驅逐範圍的外國人被逮捕後,立即通報省長府,評估與決定不得超過 48 小時。被決定驅逐者中,有逃匿或失蹤風險、違反出入境規定、使用偽造或不實文件、無正當理由未在期限內離境,或威脅公共秩序、安全、衛生者,省長府決定行政拘留,或依第 57/A 條採替代措施。被拘留者須在 48 小時內由執法單位送往遣返中心。驅逐事由見土耳其驅逐出境與入境禁令文章。
遣返中心拘留不得超過 6 個月;因本人不合作或未提供本國正確資料或文件,致驅逐無法完成者,最多可再延長 6 個月。省長府每月定期審查是否仍有必要拘留,必要時不必等 30 天;無必要者立即解除,改採替代措施。為確認國籍,可檢查電子與通訊裝置,資料不得作其他用途。
拘留決定、延長與每月審查結果,連同理由送達本人、法定代理人或律師;無律師者須告知結果、異議程序與期限。本人、法定代理人或律師可向治安法官聲請,聲請不停止拘留;法官 5 天內裁定,裁定為終局。條件消滅或改變時可再聲請。無力負擔律師費者,可依第 1136 號《律師法》申請法律扶助。
可採:指定住居、報到、以家庭為基礎的返國、返國諮詢、自願參與公益服務、保證金、電子監控;一項或多項合計不得超過 24 個月。屬第 57 條第 2 項但未被拘留者,必須至少採一項。電子監控可向治安法官聲請,5 天內裁定。不遵守替代措施者可被拘留;繳保證金後未在期限內離境(不可抗力與訴訟未結除外),保證金沒入國庫。
被拘留者安置於遣返中心,由內政部營運,也可委託公家機關、土耳其紅新月會或具移民專長的公益社團營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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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個月,因本人不合作等原因最多再延長 6 個月。
可以向治安法官聲請,5 天內裁定。
不一定,可改採報到、指定住居、保證金等替代措施,合計最長 24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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