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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耳其驅逐前行政拘留與替代措施:最長 6+6 個月、5 天內法官審查(第 6458 號法第 57、57/A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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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鐘重點
  • 依第 6458 號法第 57 條,屬第 54 條驅逐範圍的外國人被執法機關逮捕後,須立即通報省長府,於 48 小時內評估並作出驅逐決定。被決定驅逐者中,有逃匿風險、違反出入境規定、使用偽造文件、無正當理由未在期限內離境,或威脅公共秩序、安全、衛生者,省長府會決定行政拘留,或依第 57/A 條採替代措施;被拘留者須在 48 小時內送往遣返中心。遣返中心拘留不得超過 6 個月,因本人不合作或未提供正確資料可再延長最多 6 個月。省長府每月審查是否繼續拘留。本人、法定代理人或律師可向治安法官(sulh ceza hâkimi)聲請,法官 5 天內裁定,裁定為終局;無力負擔律師費者可申請法律扶助。替代措施包括指定住居、報到、以家庭為基礎的返國、返國諮詢、自願公益服務、保證金、電子監控,合計不得超過 24 個月;不遵守者可被拘留。細節依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驅逐決定與拘留條件(第 57 條第 1、2 項)

屬第 54 條驅逐範圍的外國人被逮捕後,立即通報省長府,評估與決定不得超過 48 小時。被決定驅逐者中,有逃匿或失蹤風險、違反出入境規定、使用偽造或不實文件、無正當理由未在期限內離境,或威脅公共秩序、安全、衛生者,省長府決定行政拘留,或依第 57/A 條採替代措施。被拘留者須在 48 小時內由執法單位送往遣返中心。驅逐事由見土耳其驅逐出境與入境禁令文章。

期限與每月審查(第 57 條第 3、4、8 項)

遣返中心拘留不得超過 6 個月;因本人不合作或未提供本國正確資料或文件,致驅逐無法完成者,最多可再延長 6 個月。省長府每月定期審查是否仍有必要拘留,必要時不必等 30 天;無必要者立即解除,改採替代措施。為確認國籍,可檢查電子與通訊裝置,資料不得作其他用途。

通知與救濟(第 57 條第 5 至 7 項)

拘留決定、延長與每月審查結果,連同理由送達本人、法定代理人或律師;無律師者須告知結果、異議程序與期限。本人、法定代理人或律師可向治安法官聲請,聲請不停止拘留;法官 5 天內裁定,裁定為終局。條件消滅或改變時可再聲請。無力負擔律師費者,可依第 1136 號《律師法》申請法律扶助。

替代措施(第 57/A 條)

可採:指定住居、報到、以家庭為基礎的返國、返國諮詢、自願參與公益服務、保證金、電子監控;一項或多項合計不得超過 24 個月。屬第 57 條第 2 項但未被拘留者,必須至少採一項。電子監控可向治安法官聲請,5 天內裁定。不遵守替代措施者可被拘留;繳保證金後未在期限內離境(不可抗力與訴訟未結除外),保證金沒入國庫。

遣返中心(第 58 條)

被拘留者安置於遣返中心,由內政部營運,也可委託公家機關、土耳其紅新月會或具移民專長的公益社團營運。

官方來源與免責聲明

本文為移民喵編輯部依官方公開頁面整理的方向性說明,不是法律意見,也不是代辦服務,不對任何個案的准駁、時程或費用作承諾;規定、金額與年限隨時可能調整,一律以主管機關當日公告為準。

以下為本文引用的官方頁面:

常見問題 FAQ

行政拘留最長多久?

6 個月,因本人不合作等原因最多再延長 6 個月。

可以向法院救濟嗎?

可以向治安法官聲請,5 天內裁定。

一定會被關嗎?

不一定,可改採報到、指定住居、保證金等替代措施,合計最長 24 個月。

下一步

本文為移民資訊的通則整理,不是移民業者或律師的個案法律意見。各國移民政策、門檻與可否申請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委託代辦前請用註冊登記證號向內政部移民署查證業者資格,並對「保證過件」話術保持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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