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販運被害人居留最長多久?
首次 30 天,每次延長最多 6 個月,總計不超過 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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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重大嫌疑為或可能為人口販運被害人的外國人,由省政府核發 30 天居留許可,讓其從遭遇中恢復,並決定是否與主管機關合作。這類居留不須符合其他居留許可的條件。
為恢復與考慮期間核發的居留,可因被害人的安全、健康或特殊情況,每次延長最多 6 個月,但總計不得超過 3 年。經查被害人主動與犯罪加害人重新建立聯繫者,居留許可撤銷。人口販運被害人在接受被害人支援期間,依第 55 條不會被作出驅逐決定,見本站驅逐出境文章。
無國籍身分由移民管理總局認定,核發可在土耳其合法居留的無國籍人身分證(Vatansız Kişi Kimlik Belgesi);被其他國家當作無國籍人處理者不適用。無國籍人有義務領取此證,由省政府經總局同意核發,免規費,可代替居留許可,每 2 年由省政府更新,證上載有外國人識別號碼。
持證在土耳其的期間計入居留年數合計。取得任何國家國籍後,證件失效。認定程序由施行細則規定。
持無國籍人身分證者:可申請本法規定的各類居留許可;除構成嚴重公共秩序或安全威脅外,不會被驅逐出境;在外國人相關程序中免除對等原則;工作許可適用第 4817 號法律;並可適用《護照法》第 18 條(外國人專用護照)。其他人道理由的居留見本站人道居留文章,國際保護見本站國際保護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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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 30 天,每次延長最多 6 個月,總計不超過 3 年。
每 2 年由省政府更新。
除構成嚴重公共秩序或安全威脅外不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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