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住滿幾年?
申請前 5 年在葡萄牙合法且不間斷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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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萄牙有兩種長期身分:依第 80 條的永久居留許可,以及依第 125 條起的歐盟長期居民身分(estatuto de residente de longa duração)。後者源自歐盟長期居民指令,證件上會註明「Residente UE de longa duração」。第 80 條的條件見本站永久居留文章;兩者要件不同,申請前請比較,依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依第 125 條第 2 項,以下非歐盟人士不能取得歐盟長期居民身分:持學習、無薪職業實習或志工居留許可者;依臨時保護獲准居留或正在等待臨時保護決定者;僅因臨時性理由在葡萄牙者,例如季節性工作者、跨境服務提供者外派的工作者、跨境服務提供者;以及依《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或《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享有法律地位者。
依第 126 條第 1 項:申請前 5 年在葡萄牙合法且不間斷居住(國際保護受益人自提出保護申請之日起算);有穩定且固定、足以維持自己與家人生活的收入,不依賴社會救助;有健康保險;有住所;具備基礎葡語能力。收入依其性質與固定性評估,並參考申請前的最低工資與退休金水準。
依第 126 條第 2 至 4 項:季節性或外派等臨時性居留期間不計入;曾持學生、無薪職業實習或志工居留者,後來取得可申請長期居民身分的居留許可時,這段期間折半計入。單次離境未滿連續 6 個月、且在 5 年內合計不超過 10 個月,不中斷居住期,並計入計算;因工作外派而離境的期間也計入。
依第 130 條,歐盟長期居民會獲發歐盟長期居留證,效期至少 5 年,期滿可申請自動續發。
依第 131 條,以下情形會喪失身分:以詐欺取得;被依第 136 條驅逐出境;連續離開歐盟領域 12 個月;在其他歐盟成員國取得長期居民身分;連續離開葡萄牙 6 年。離開歐盟超過 12 個月或離開葡萄牙超過 6 年,若有特定或特殊理由(例如回原籍國從事專業、商業、文化或社會活動),不會喪失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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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前 5 年在葡萄牙合法且不間斷居住。
單次未滿 6 個月、5 年內合計不超過 10 個月不中斷。
例如連續離開歐盟 12 個月,或連續離開葡萄牙 6 年,有特殊理由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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