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先遞 N-400,之後再補 I-912 嗎?
不行,I-912 必須和要減免的申請一起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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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 USCIS:把 I-912 與所有佐證文件附在要減免的申請一起遞,例如申請 N-400 減免,就把 N-400、I-912 與佐證寄到 N-400 說明所列地址。不要單獨遞 I-912,也不能在 USCIS 收到該申請後補遞。可郵寄紙本;部分表格可在 USCIS 線上帳戶上傳 I-912 PDF。
須簽名,未滿 14 歲或心智無行為能力者可由合格代表簽名;外文文件須附完整英文翻譯與譯者證明。
以正在領取依收入審查的福利(means-tested benefit)申請時,證明須顯示你、配偶、父母(你未滿 21 歲或身心障礙時)、同住的兄弟姊妹或子女目前正在領取。文件須載明領取人姓名、發放機關名稱、福利種類,以及目前仍在領取的跡象(例如近期日期的信函或載有效期的文件)。
依 USCIS 官方頁,可減免的包括:I-90、I-751、I-765(DACA 的 (c)(33) 除外)、I-817、N-300、N-336、N-400、N-470、N-565、N-600、N-600K、I-191、I-881。
有條件可減免的包括:I-131(人道假釋);I-192、I-193、I-601(免除公共負擔不准入境事由者);I-290B 與 I-694(原申請免規費、已獲減免或可減免);I-485(免除公共負擔事由的類別、1972 年前持續居住的「Registry」、庇護身分);I-821 首次申請(僅生物特徵費);以及 VAWA 自我請願、T、U 簽證、TPS、遭受虐待的配偶子女等相關申請。完整清單見官方頁與 8 CFR 106.3(a)。
2025-07-04 簽署的 H.R.1(Pub. L. 119-21)新增部分移民表格費用,這些費用不能減免或降低,但另外的 DHS 規費仍可申請減免。適用時須在 I-912 之外另行繳交該筆費用,例如 I-765 的 (a)(12)、(c)(8)、(c)(11)、(c)(19)、(c)(34) 類別,I-131 假釋期間申請工作許可,以及 I-821 首次登記。金額見 USCIS 費用表(G-1055),依官方最新公告為準。DACA 沒有規費減免,僅在有限情況下有免規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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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本文引用的官方頁面:
不行,I-912 必須和要減免的申請一起遞。
不行,DACA 沒有規費減免。
不行,但 DHS 規費部分仍可申請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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