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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 I-601 不准入境豁免申請:極端困難證明、適用事由與 2026 年郵寄地點變更

美國 I-601 不准入境豁免申請:極端困難證明、適用事由與 2026 年郵寄地點變更主題插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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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鐘重點
  • 依 USCIS,被認定不准入境而申請移民簽證、調整身分、部分非移民身分或其他移民福利者,須遞 I-601 申請豁免特定不准入境事由;目前版本為 01/20/25,須遞交全部 11 頁。可申請豁免的事由包括傳染病、疫苗、身心障礙伴隨有害行為、刑事事由、移民詐欺或不實陳述、3 年或 10 年非法居留禁令等,需依事由附證據並說明為何應獲裁量核准;部分豁免須證明美國公民或永久居民的配偶、父母或子女會遭受「極端困難」。2026-10-07 起郵寄地點變更,舊地點以 2026-11-09 前郵戳為限。規費依 USCIS 費用表與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誰要遞 I-601

依 USCIS:被認定不准入境,而申請移民簽證、調整身分、部分非移民身分或其他移民福利者。是否該用這份表格請先看表格說明,USCIS 也提供「Filing Certain Waivers of Inadmissibility」流程圖。人在美國、只因非法居留而需豁免的親屬移民簽證申請人,可考慮在離境前遞 I-601A,見本站 I-601A 文章。

可豁免的事由與證據

依 USCIS 初始證據清單,可能涉及:傳染病、疫苗接種豁免、身心障礙伴隨有害行為、INA 第 212(a)(2) 條刑事事由、移民詐欺或不實陳述、極權政黨成員、協助偷渡、第 212(a)(6)(F) 條民事處罰、第 212(a)(9)(B)(v) 條 3 年或 10 年非法居留禁令,以及 TPS、NACARA、HRIFA、VAWA、特殊少年移民等特定情形。須依適用事由附證據,並說明為何應獲裁量核准。

極端困難

需證明「極端困難」的豁免,須附美國公民或永久居民的配偶、父母或子女與你的親屬關係證明,以及拒絕你入境會讓這位合格親屬遭受極端困難的證據。VAWA 自我請願者申請詐欺或不實陳述豁免時,可證明對合格親屬或自己造成極端困難。

遞件、退件與規費減免

遞件地點依申請的移民福利而定,請查 Direct Filing Addresses for Form I-601;2026-10-07 起變更,寄往舊地點者以 2026-11-09 前郵戳為限。Part 1 的姓氏、郵寄地址、出生日期漏填或未簽名會被退件。外文文件須附完整英文翻譯與譯者證明。

VAWA 自我請願者、T 簽證申請人、遭受虐待的配偶或子女、TPS 申請人、特殊少年移民,以及申請時無須判斷公共負擔者,可申請規費減免,見本站 I-912 文章。

官方來源與免責聲明

本文為移民喵編輯部依官方公開頁面整理的方向性說明,不是法律意見,也不是代辦服務,不對任何個案的准駁、時程或費用作承諾;規定、金額與年限隨時可能調整,一律以主管機關當日公告為準。

以下為本文引用的官方頁面:

常見問題 FAQ

I-601 和 I-601A 差在哪?

I-601A 是人在美國、只因非法居留需豁免的親屬移民簽證申請人,在離境面談前申請的暫時豁免。

一定要證明極端困難嗎?

視不准入境事由而定,部分豁免需要。

I-601 可以減免規費嗎?

VAWA、T、TPS 等特定申請人與無須判斷公共負擔者可以。

下一步

本文為移民資訊的通則整理,不是移民業者或律師的個案法律意見。各國移民政策、門檻與可否申請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委託代辦前請用註冊登記證號向內政部移民署查證業者資格,並對「保證過件」話術保持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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