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還要負擔保責任嗎?
要,USCIS 明載離婚不會終止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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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 USCIS:I-864 是擔保人同意以其財力扶養移民申請人的契約;申請人成為永久居民時,簽署者即成為擔保人。這是可依法強制執行的契約。法律依據為 INA 第 212(a)(4) 與 213A 條,以及 8 CFR Part 213a。
要交:美國公民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21 歲以下未婚子女,含孤兒)、親屬第一至第四優先類別;職業移民則只在美國公民或永久居民親屬提出申請、或其持有申請公司 5% 以上股權時才要交。
免交:已工作或可計入 40 個合格工作季度者;以寡婦/鰥夫身分自行申請 I-360 獲准者;以受虐配偶或子女身分申請 I-360 獲准者;符合條件的海外收養孤兒;以及依《2000 年兒童公民法》入境即自動取得公民身分的美國公民子女。K-1/K-3 等 K 類申請人在美國境內調整身分時才交。
提出移民申請者本人必須當擔保人,須年滿 18 歲、為美國公民或永久居民,並在美國有住所;住在國外者須證明國外居住只是暫時,住所仍在美國。
家戶收入須達美國貧窮線的 125%;擔保人為現役軍人且擔保配偶或子女時為 100%。家戶人數包括擔保人本人、其受扶養人、同住親屬及受擔保移民。須附最近一年的聯邦報稅資料與目前就業證明。
收入不足時:可用資產補足,資產現金價值一般須達差額 5 倍;擔保美國公民的配偶或 18 歲以上子女時為 3 倍;可計入同住親屬收入(須簽 I-864A);也可計入受擔保親屬的資產。
聯合擔保人須符合擔保人的所有條件,但不必與移民有親屬關係,且須單獨達到 125% 門檻,不能與主擔保人合併收入。若申請人在申請獲准後過世,而 USCIS 同意申請繼續,須由符合親屬範圍的替代擔保人提出 I-864。
責任通常持續到受擔保人成為美國公民、可計入 40 個工作季度、擔保人或受擔保人死亡,或受擔保人喪失永久居民身分並離開美國。離婚不會終止責任。若受擔保人領取以財力審查的公共福利,擔保人須償還;聯合擔保人與家戶成員負連帶責任。
擔保人搬家須在 30 天內提交 I-865;未通報可能被罰款。提供不實資料可能遭刑事追訴。
USCIS 於 2026-08-31 公布 I-864 新版(版本日期 08/24/26),自 2026-10-01 起只收此版本。新版含授權 USCIS 向徵信機構查詢的條款;擔保人若凍結信用報告,應盡快配合解凍以免延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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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USCIS 明載離婚不會終止擔保責任。
可用資產補足、計入同住親屬收入(I-864A),或找聯合擔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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