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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萄牙研究、留學、交換、實習與志工居留簽證(第 62 條):各類別特別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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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鐘重點
  • 依葡萄牙第 23/2007 號法律第 62 條,研究人員、大學生、高中生、實習生與志工,可申請居留簽證,入境後再申請居留許可。共同條件:符合第 52 條一般條件、有涵蓋預定停留期間的健康保險,以及各類別特別條件。研究人員須有與研究中心或大學的勞動契約或接待協議,或已獲錄取並有獎學金、補助或機構擔保;獲第 91-B 條認可機構接納者可免部分文件。大學生須證明符合入學條件或已獲錄取並有足夠資源。高中生須符合年齡、獲學校接納並有寄宿家庭或住宿。實習生須獲認證接待機構錄取並有訓練契約。志工須有接待機構契約,且機構投保責任險。生活費最低金額可視情況免除。另可為獲 QNQ 第 4、5 級或職訓課程錄取者核發。細節依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共同條件(第 1 項)

符合第 52 條一般條件;有涵蓋預定停留期間的健康保險或同等保障;符合本條的特別條件。第 9 項:第 52 條第 1 項 d 款的生活費最低金額,可視個案免除。

研究人員(第 2、3 項)

須有與研究中心或高教機構的勞動契約或接待協議,或已獲錄取,並有研究獎學金或補助,或由機構出具擔保錄取與停留費用的責任書。獲第 91-B 條認可機構接納者,可免健康保險、第 2 項文件及第 52 條部分文件。入境後居留見研究人員居留文章。

大學生與高中生(第 4 至 6 項)

大學生須證明符合入學條件或已獲錄取,並有足夠資源;就讀第 91 條核准機構者可免部分文件。高中生須符合部令所定年齡、獲學校接納(可透過認可的交換組織),並由寄宿家庭接待或有合適住宿。

實習生、志工與職訓(第 7、8、11 項)

實習生須獲認證接待機構錄取,並有與學位或學程相關的理論與實務訓練契約,載明計畫、期間、監督、法律關係,以及機構負責非法滯留時的費用。志工須有接待機構契約(載明內容、期間、食宿與零用金),且機構投保民事責任險(歐洲志願服務除外)。另可為獲 QNQ 第 4、5 級或職訓課程錄取者核發,須符合第 1 項 a、b 款。

官方來源與免責聲明

本文為移民喵編輯部依官方公開頁面整理的方向性說明,不是法律意見,也不是代辦服務,不對任何個案的准駁、時程或費用作承諾;規定、金額與年限隨時可能調整,一律以主管機關當日公告為準。

以下為本文引用的官方頁面:

常見問題 FAQ

學生簽證要健康保險嗎?

要,須涵蓋預定停留期間。

研究人員有什麼文件可以免?

獲第 91-B 條認可機構接納者可免部分文件。

生活費一定要達最低金額嗎?

可視個案免除。

下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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