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學生居留多久要續?
最長 1 年,條件持續時可同期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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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學生,或修讀 CITE 2011 第 4 級課程的學生;持依第 62 條核發的居留簽證;符合第 77 條一般條件;已在學校註冊;符合第 62 條第 6 項;並納入國民健保或有健康保險。
a) 年齡不低於、也不超過移民與教育部長令訂定的範圍;b) 已獲學校接受,可以是透過教育部長認可的組織辦理的學生交換計畫,或在教育專案範圍內;c) 停留期間由家庭接待,或在學校內外有符合交換計畫或教育專案條件的適當住宿。
居留許可效期不得超過 1 年,只要條件持續,可同期續期。
中學生沒有第 62 條居留簽證,但合法入境並在葡萄牙合法停留,且符合本條其他規定時,也可取得居留許可。原第 4 項已廢止。高等教育學生見本站第 91 條文章;實習與志工見本站第 93、94 條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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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長 1 年,條件持續時可同期續期。
須有寄宿家庭或符合計畫條件的適當住宿。
合法入境並停留的中學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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