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工居留可以續期嗎?
不行,第 94 條規定不得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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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第 52 條一般條件並有涵蓋停留期間的健康保險。須證明已獲認證的接待單位接受為實習生,並提出與其高等教育學歷或就讀課程相關的理論與實務訓練合約,內容包括:a) 訓練計畫的目標或學習內容;b) 期間與時數;c) 地點與督導條件;d) 實習生與接待單位的法律關係;e) 註明實習不替代工作職位,以及實習生非法停留時由接待單位償還國家停留與遣返費用。
除第 52 條一般條件外,須證明:a) 和負責志工計畫的接待單位簽有合約,載明計畫內容、期間、時數、督導條件,以及食宿費用與最低零用金的保障;b) 接待單位已投保民事責任險,參加歐洲志願服務者除外。依第 9 項,最低生活費可視個案情況免除。
實習生(第 93 條,經第 62/2026 號法律修正):持第 62 條居留簽證、符合第 77 條一般條件、納入國民健保或有健康保險,並符合第 62 條第 7 項。效期 6 個月或實習期間;實習未滿 6 個月時加 3 個月;長期實習為 2 年,可再續期一次至實習結束。
志工(第 94 條):持第 62 條居留簽證、符合第 77 條一般條件、納入國民健保或有健康保險,並符合第 62 條第 8 項。效期 1 年或志工計畫期間,不得續期。
申請不符第 62 條與第 90–94 條條件、文件詐欺或偽變造、接待單位以協助入境為主要目的成立或因非法僱用受罰、接待單位未盡社保稅務勞動義務或已解散破產或沒有經營時,會被駁回。續期時,若不再符合條件、停留目的不同、違反第 97 條工作規定等,也會被拒。學生居留見本站第 91 條文章;一般條件見本站第 77 條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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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本文引用的官方頁面:
不行,第 94 條規定不得續期。
長期實習 2 年,可再續期一次至實習結束。
第 62 條第 9 項允許視個案情況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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