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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萄牙實習與志工居留(第 62、93、94 條):實習合約內容、志工計畫、效期與能否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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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鐘重點
  • 依《外國人法》第 62 條,實習生須證明已獲認證的接待單位接受,並提出與其高等教育學歷或就讀課程相關的理論與實務訓練合約,載明訓練計畫、期間與時數、地點與督導、法律關係,並註明實習不替代工作職位、接待單位負責償還非法停留的遣返費用;志工須有與計畫負責單位簽訂的合約(含內容、期間、時數、督導、食宿與最低零用金),且接待單位投保責任險(歐洲志願服務除外)。兩者都須有健康保險,最低生活費可視情況免除。取得居留簽證後,依第 93、94 條申請居留許可,須符合第 77 條一般條件並納入國民健保或有健康保險。實習居留效期:6 個月或實習期間(未滿 6 個月加 3 個月),長期實習 2 年並可續期一次;志工居留 1 年或計畫期間,不得續期。第 62/2026 號法律修改了第 93 條。程序依 AIMA 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居留簽證:實習生(第 62 條第 1、7 項)

符合第 52 條一般條件並有涵蓋停留期間的健康保險。須證明已獲認證的接待單位接受為實習生,並提出與其高等教育學歷或就讀課程相關的理論與實務訓練合約,內容包括:a) 訓練計畫的目標或學習內容;b) 期間與時數;c) 地點與督導條件;d) 實習生與接待單位的法律關係;e) 註明實習不替代工作職位,以及實習生非法停留時由接待單位償還國家停留與遣返費用。

居留簽證:志工(第 62 條第 8、9 項)

除第 52 條一般條件外,須證明:a) 和負責志工計畫的接待單位簽有合約,載明計畫內容、期間、時數、督導條件,以及食宿費用與最低零用金的保障;b) 接待單位已投保民事責任險,參加歐洲志願服務者除外。依第 9 項,最低生活費可視個案情況免除。

居留許可與效期(第 93、94 條)

實習生(第 93 條,經第 62/2026 號法律修正):持第 62 條居留簽證、符合第 77 條一般條件、納入國民健保或有健康保險,並符合第 62 條第 7 項。效期 6 個月或實習期間;實習未滿 6 個月時加 3 個月;長期實習為 2 年,可再續期一次至實習結束。

志工(第 94 條):持第 62 條居留簽證、符合第 77 條一般條件、納入國民健保或有健康保險,並符合第 62 條第 8 項。效期 1 年或志工計畫期間,不得續期。

駁回與不續期(第 95 條)

申請不符第 62 條與第 90–94 條條件、文件詐欺或偽變造、接待單位以協助入境為主要目的成立或因非法僱用受罰、接待單位未盡社保稅務勞動義務或已解散破產或沒有經營時,會被駁回。續期時,若不再符合條件、停留目的不同、違反第 97 條工作規定等,也會被拒。學生居留見本站第 91 條文章;一般條件見本站第 77 條文章。

官方來源與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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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本文引用的官方頁面:

常見問題 FAQ

志工居留可以續期嗎?

不行,第 94 條規定不得續期。

實習居留最長多久?

長期實習 2 年,可再續期一次至實習結束。

一定要有最低生活費嗎?

第 62 條第 9 項允許視個案情況免除。

下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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