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先用免簽入境再申請學生居留嗎?
第 62/2026 號法律已廢止第 91 條第 4 項的境內轉換途徑,原則上須先取得居留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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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1 條第 1 項:持依第 62 條核發之居留簽證、符合第 77 條一般條件的高等教育學生,提出以下證明即可獲發居留許可:(a) 在高等教育機構註冊;(b) 已繳學費(如適用);(c) 依第 52 條第 1 項 d 款所指部令定義的生活費;(d) 有國家健保或醫療保險。
第 91 條第 2 項:效期 3 年,可以同樣年期續期;課程不足 3 年者,以課程期間為準。第 3 項:參加歐盟或多邊交換計畫或校際協議者,效期 2 年或課程期間;核發時尚未符合第 62 條第 4 項條件者可為 1 年。續期流程見葡萄牙 AIMA 居留續期文章。
第 91 條第 5 至 8 項:就讀經政府部令核准之高等教育機構者,可免交學費與生活費證明。核准須經 AIMA 正面意見,效期 5 年;學校若停止營運或有詐欺情形,核准會被取消。主管部長須向 AIMA 提供最新核准學校名單。
官方公報刊登的第 62/2026 號法律廢止了第 91 條第 4 項,以及第 92 條第 4 項、第 93 條第 3 項等規定。原本合法入境者可不持居留簽證在境內申請學生居留,這條路已取消,原則上須先在領事館取得學習用居留簽證。該法自公布次日(2026-09-11)生效。
居留年資可累計,取得永久居留條件見葡萄牙永久居留(第 80 條)文章;入籍規定見葡萄牙入籍文章。學生能否工作、工時限制請依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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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2/2026 號法律已廢止第 91 條第 4 項的境內轉換途徑,原則上須先取得居留簽證。
3 年,可續期;課程較短者以課程期間為準。
原則上要;就讀政府核准學校者可免交學費與生活費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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