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人可以申請 462 嗎?
依 LIN 26/048 附表 1 第 18 項,台灣護照(非公務或外交護照)列為 417 打工度假簽證的合格護照,年齡上限 30 歲;462 適用國家依部長文書與澳洲內政部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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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2.212:申請人須年滿 18 歲、不超過 35 歲;部長文書可對特定國家訂較低上限。首次申請者依 462.213 須附協議國政府的支持信(表示該國同意你依協議在澳停留),並持該國有效護照;屬部長指定類別者則依 462.214 持文書指定國家的有效護照。依 2026-07-01 生效的 LIN 26/048(Migration (Arrangements for Subclass 417 (Working Holiday) Visa) Instrument 2026)附表 1 第 18 項,台灣護照(不得為公務或外交護照)是 417 打工度假簽證的合格護照,年齡上限 30 歲;見澳洲打工度假 417 文章。台灣是否另列 462 適用國家,依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462.215:部長須認定申請人至少具備功能性英語。462.216:申請須符合澳洲與該國政府的協議。462.217:申請人是以度假為主要目的的真正訪客,有足夠的離境機票與打工度假期間生活費,且原則上不得攜帶受扶養子女。決定時(462.221)另須持有文書指定的學歷,並符合公共利益標準 4001 至 4005、4011、4013、4014、4019、4020。
只持過一次 462 者:須在 2016-11-18 以後,持該簽證完成合計至少 3 個月的指定 462 工作。持過兩次 462 者:須在持第二簽(或其過渡簽證)期間、2019-07-01 以後完成合計至少 6 個月指定工作。兩者都須依澳洲法令與獎勵標準支薪,且不是為排除雇主工作。持部長指定護照者可免此要求。COVID-19 受影響簽證不計入。
境外申請須在境外核發;境內申請須在境內(非入境審查中)核發。境外核發者須在核發後 12 個月內入境,自首次入境起可停留 12 個月;境內核發且原未持 462 者,自核發起 12 個月;境內續簽者,自舊簽證原到期日起 12 個月。附條件 8547、8548,可另加 8303、8501、8503、8516、8540。條件內容以附表 8 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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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 LIN 26/048 附表 1 第 18 項,台灣護照(非公務或外交護照)列為 417 打工度假簽證的合格護照,年齡上限 30 歲;462 適用國家依部長文書與澳洲內政部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原則上 35 歲,部長文書可對特定國家訂較低上限。
第一簽期間至少 3 個月;三簽則須在第二簽期間至少 6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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