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晚什麼時候要申請續簽?
暫時居留許可須在到期前至少 30 天申請,最早可提前 90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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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時居留許可:到期前 90 天起可以申請,最晚須在到期前 30 天提出。居留許可已過期但未滿 6 個月,仍可走續簽;超過 6 個月,須到 AIMA 櫃台重新申請居留許可。
在 AIMA 入口網站線上申請,也可由法定代理人代辦。臨櫃續簽只限預約,由 IRN 聯繫符合資格的人安排;一般登記(Registos)櫃台不受理居留許可申請。
依第 78 條第 2 項:(a) 有部長令所定的生活資金;(b) 有住所;(c) 已履行稅務與社會安全義務;(d) 沒有單獨或合計超過 1 年徒刑的判決(特定重罪即使緩刑也算)。另可能因公共秩序或安全理由不予續簽;首次核發後才出現的疾病,不構成拒絕續簽的充分理由。本段依含 Lei n.º 62/2026(2026 年 9 月 10 日)修正在內的現行第 78 條整理,之後如有修正請依最新條文與 AIMA 公告為準。
依第 78 條第 7 項,續簽申請收據在 60 天內與居留證有相同效力,且可延長。依現行第 75 條,暫時居留許可每次續期 3 年,見葡萄牙居留效期(第 75、76 條)文章。第 62/2026 號法律廢止第 78 條第 6 項,並修正第 8 項:AIMA 可與地方政府、自治區機關及其他公部門簽訂協議,以簡化續期申請的受理與轉送。依修正後的第 81-A 條第 1 項,續期申請由本人或法定代理人向 AIMA 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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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時居留許可須在到期前至少 30 天申請,最早可提前 90 天。
過期未滿 6 個月仍可走續簽,超過 6 個月須到 AIMA 櫃台重新申請。
依第 78 條,收據在 60 天內與居留證同效,且可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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