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70 一次可以給多久?
由部長指定,最長自核發日起 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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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70.221 條:由父母擔保人擔保(定義見第 1.03 條)。第 870.222 條:有足夠資金支應在澳停留的費用。第 870.224 條:停留期間有適當的健康保險。第 870.225 條:大致遵守先前所持實質簽證及其後過橋簽證的條件。第 870.226 條:真誠只打算暫時停留。第 870.227 條:沒有未清償的公共醫療債務,或已全額清償或安排清償。第 870.228、870.229 條:公共利益與特別返回條件。
第 870.3 條:沒有次要申請條件,所有申請人都須符合主要條件,夫妻雙方都要分別符合。
第 870.223 條:申請時在境外、曾持 870 且沒有特殊情形者,自相關離境日起須已在澳洲境外連續至少 90 天。離境日的算法依上一張 870 失效時人在境內或境外而不同。
第 870.511 條:效期內可多次進出澳洲,截止日由部長指定,不得超過核發日起 5 年,且申請人所持各張 870 的總效期不得超過 10 年。第 870.411 條:核發時可在境內或境外(但不在入境查驗中);核發前須繳清第二期簽證費。
依第 870.511(3) 條:擔保人核准被取消,簽證在取消後 35 天失效;擔保人撤回擔保,且 35 天內無人提出新擔保申請,在移民局收到書面撤回通知後 35 天失效;擔保人死亡,且 90 天內無人提出新擔保申請,在死亡後 90 天失效;有人提出新擔保但遭拒,在拒絕決定(或覆議確定)後 35 天失效。
第 870.611 條:簽證附有條件 8103、8303、8501、8531、8564 與 8609,各條件內容請依官方說明為準。870 是臨時簽證,想永久居留請看澳洲父母移民(家庭平衡測試)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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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部長指定,最長自核發日起 5 年。
所有 870 累計效期不得超過 10 年。
若 90 天內無人提出新擔保申請,簽證在死亡後 90 天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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