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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 870 父母擔保臨時簽證:須先有父母擔保人、每次最長 5 年、累計最長 10 年(條文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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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鐘重點
  • 依澳洲《Migration Regulations 1994》附表 2 Subclass 870,申請人須由已獲核准的父母擔保人(parent sponsor)擔保;有足夠資金支應在澳停留的費用;在澳停留期間有適當的健康保險;大致遵守先前所持簽證的條件;真誠只打算暫時停留;沒有未清償的公共醫療債務(或已安排清償);並通過健康、品行等公共利益條件。曾持 870 而在境外重新申請者,除特殊情形外須已離開澳洲連續至少 90 天。每張 870 由部長指定截止日,不得超過核發日起 5 年,所有 870 累計也不得超過 10 年。擔保核准被取消、擔保撤回或擔保人死亡,簽證可能提前失效。870 沒有次要申請人,每位父母都要自己符合主要條件。簽證費(分兩期繳)、資金與保險要求請依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申請條件

第 870.221 條:由父母擔保人擔保(定義見第 1.03 條)。第 870.222 條:有足夠資金支應在澳停留的費用。第 870.224 條:停留期間有適當的健康保險。第 870.225 條:大致遵守先前所持實質簽證及其後過橋簽證的條件。第 870.226 條:真誠只打算暫時停留。第 870.227 條:沒有未清償的公共醫療債務,或已全額清償或安排清償。第 870.228、870.229 條:公共利益與特別返回條件。

第 870.3 條:沒有次要申請條件,所有申請人都須符合主要條件,夫妻雙方都要分別符合。

再次申請的 90 天規定

第 870.223 條:申請時在境外、曾持 870 且沒有特殊情形者,自相關離境日起須已在澳洲境外連續至少 90 天。離境日的算法依上一張 870 失效時人在境內或境外而不同。

效期上限

第 870.511 條:效期內可多次進出澳洲,截止日由部長指定,不得超過核發日起 5 年,且申請人所持各張 870 的總效期不得超過 10 年。第 870.411 條:核發時可在境內或境外(但不在入境查驗中);核發前須繳清第二期簽證費。

擔保變動時提前失效

依第 870.511(3) 條:擔保人核准被取消,簽證在取消後 35 天失效;擔保人撤回擔保,且 35 天內無人提出新擔保申請,在移民局收到書面撤回通知後 35 天失效;擔保人死亡,且 90 天內無人提出新擔保申請,在死亡後 90 天失效;有人提出新擔保但遭拒,在拒絕決定(或覆議確定)後 35 天失效。

簽證條件與永久途徑

第 870.611 條:簽證附有條件 8103、8303、8501、8531、8564 與 8609,各條件內容請依官方說明為準。870 是臨時簽證,想永久居留請看澳洲父母移民(家庭平衡測試)文章。

官方來源與免責聲明

本文為移民喵編輯部依官方公開頁面整理的方向性說明,不是法律意見,也不是代辦服務,不對任何個案的准駁、時程或費用作承諾;規定、金額與年限隨時可能調整,一律以主管機關當日公告為準。

以下為本文引用的官方頁面:

常見問題 FAQ

870 一次可以給多久?

由部長指定,最長自核發日起 5 年。

可以一直續嗎?

所有 870 累計效期不得超過 10 年。

擔保人過世怎麼辦?

若 90 天內無人提出新擔保申請,簽證在死亡後 90 天失效。

下一步

本文為移民資訊的通則整理,不是移民業者或律師的個案法律意見。各國移民政策、門檻與可否申請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委託代辦前請用註冊登記證號向內政部移民署查證業者資格,並對「保證過件」話術保持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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