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萄牙學生居留多久會決定?
最長 90 天;在官方認可機構的高等教育學生或研究人員為 60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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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第 77 條外,依本節申請居留在以下情形被拒:a) 不符第 62 條,以及依類別第 90 至 94 條的條件;b) 文件為詐欺取得、偽造或變造;c) 接收機構設立或運作的主要目的是協助第三國國民入境,或曾因未申報工作或非法雇用受罰;d) 接收機構未履行社會安全、稅務、勞動權利或工作條件義務,或正在或已被解散、宣告破產,或沒有任何經濟活動。
除第 78 條外,續期在以下情形被拒:不再符合條件;以不同於核准目的的理由居留;違反第 97 條從事職業活動;學業沒有進展;文件為詐欺、偽造或變造;接收機構有前述 c、d 款情形。有這些情形時,居留許可也會被撤銷(不影響第 85 條第 1 項)。拒絕與撤銷決定須考量個案具體情況並遵守比例原則。研究人員或高等教育學生依流動規定住在另一歐盟成員國時,AIMA 知悉後須通知該國撤銷情形。第 97 條第 1 項:本節居留許可持有人可在原活動之外,兼從事受雇或獨立職業活動。
第 1 項(第 62/2026 號法律修正):首次申請或續期由第三國國民向 AIMA 地方服務單位(serviços descentralizados)提出,並附符合條件的證明。資料不足時暫停審理,並要求在 10 天內補交。決定須在不妨礙相關活動進行的期限內作出並通知,最長自申請起 90 天;在依第 91、91-B 條官方認可接收機構的高等教育學生或研究人員為 60 天。拒絕與撤銷須書面通知,附理由、司法救濟權利、期限與管轄法院。居留證的「證件類型」欄會註明研究人員、高等教育學生、中學生、實習生或志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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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本文引用的官方頁面:
最長 90 天;在官方認可機構的高等教育學生或研究人員為 60 天。
AIMA 會暫停審理,要求在 10 天內補件。
續期可能被拒,居留也可能被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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