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ACARA 203 適用哪些國籍?
瓜地馬拉、薩爾瓦多,以及前東歐與前蘇聯等列名國家國民,另含符合條件的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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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10-01 前首次入境,且 1991-12-31 前向前 INS 遞交 ABC 登記表,或在 1990-12-19 至 1991-12-31 間主動遞 I-589,且 1990-12-19 後入境時未被逮捕;或 1990-04-01 前申請庇護,且仍在 USCIS 審理中。
1990-09-19 前首次入境,且 1991-10-31 前遞交 ABC 登記表或申請 TPS,或在 1990-12-19 至 1991-10-31 間主動遞 I-589,且 1990-12-19 後入境時未被逮捕;或 1990-04-01 前申請庇護,且仍在 USCIS 審理中。TPS 見 I-821 文章。
1990-12-31 前入境、1991-12-31 前申請庇護,且申請時為阿爾巴尼亞、保加利亞、捷克斯洛伐克、東德、愛沙尼亞、匈牙利、拉脫維亞、立陶宛、波蘭、蘇聯或其任一加盟共和國、羅馬尼亞、俄羅斯、南斯拉夫或其任一前成員國國民。
上述已獲暫停遞解或特別規則取消遞解者的配偶、子女或未婚子女,且關係在獲准時已存在;未婚子女在父母獲准時已滿 21 歲者,須在 1990-10-01 前入境。在遞解程序中者,可向移民法庭初次申請;其他可向移民法庭遞交的類別見表格說明。目前版本 01/20/25;遞件地址見 USCIS 頁,規費見 USCIS 費用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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瓜地馬拉、薩爾瓦多,以及前東歐與前蘇聯等列名國家國民,另含符合條件的家屬。
可向移民法庭初次申請。
已獲准者的配偶、子女或未婚子女,關係須在獲准時已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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