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創辦人:謝銘元(艾克斯)| 媒體報導| 跟我交流

各國攻略

美國 I-212 被驅逐後申請再入境許可:212(a)(9)(A)/(C) 不准入境、10 年離境證明

美國 I-212 被驅逐後申請再入境許可:212(a)(9)(A)/(C) 不准入境、10 年離境證明主題插畫
移民喵文章主題插畫

首次發布:原始紀錄待確認

內容分工:跨國移居流程整理(AI 協作編輯角色)

約 5 分鐘讀完

未經專業審稿|本文由移民喵編輯部整理,尚未經律師或專業人士審稿,不構成法律意見。審稿政策

一分鐘重點
  • 依 USCIS,依 INA 第 212(a)(9)(A) 或 (C) 條不准入境者,可用 I-212 申請同意再申請入境,以合法返回美國;目前版本為 01/20/25。須附每次排除、驅逐或遞解程序的文件與最終命令、親屬關係證明,以及有利與不利因素的證據;適用第 212(a)(9)(C) 條者,須附最後一次離開美國後已離境 10 年的證明(入出境章、機票、海外住所登記、水電帳單、海外工作紀錄等)。免簽入境或部分非移民簽證申請人向 CBP 遞件(可用 e-SAFE);在移民法庭程序中者依法庭指示。2026-10-07 起郵寄地點變更,舊地點以 2026-11-09 前郵戳為限。規費依 USCIS 費用表與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用途

依 USCIS:依 INA 第 212(a)(9)(A) 條(曾被驅逐或遞解)或 (C) 條(非法累計居留或被遞解後再非法入境或企圖入境)不准入境者,用 I-212 申請同意再申請入境(consent to reapply),以合法返回美國。其他不准入境事由的豁免見本站 I-601 文章。

向誰遞件

郵寄地點依 Direct Filing Addresses for Form I-212 頁;2026-10-07 起變更,寄往舊地點者以 2026-11-09 前郵戳為限。

向 CBP 遞件:要在美國口岸以不需簽證的非移民身分入境者,或在美國領事館申請非移民簽證者(K、T、U、V 除外),可透過 CBP 的 e-SAFE 線上遞件,或在指定口岸現場遞件。在移民法庭(EOIR)遞解程序中者,依法庭給你的指示。USCIS 只審理應向 USCIS 遞交的申請。

應備證據

依 USCIS 初始證據清單:每次排除、驅逐或遞解程序的文件,含最終命令;申請中列出親屬的關係證明,親屬為美國公民須附公民證明,非公民須提供姓名、出生日期與地點、入境地點、目前與入境時身分、A 號碼等;以及表格說明所列有利與不利因素的證據。

適用第 212(a)(9)(C) 條者另附:被排除、驅逐或遞解的紀錄;未經許可入境或企圖入境的日期;最後一次離開美國的日期;以及之後已離開美國 10 年的證據,例如護照上的外國入出境章、機票收據、海外住所登記、海外住所的水電帳單、海外工作紀錄。

退件欄位

Part 1 姓氏與郵寄地址漏填,或未簽名,會被退件。外文文件須附完整英文翻譯與譯者證明。

官方來源與免責聲明

本文為移民喵編輯部依官方公開頁面整理的方向性說明,不是法律意見,也不是代辦服務,不對任何個案的准駁、時程或費用作承諾;規定、金額與年限隨時可能調整,一律以主管機關當日公告為準。

以下為本文引用的官方頁面:

常見問題 FAQ

I-212 和 I-601 差在哪?

I-212 處理被驅逐等 212(a)(9)(A)/(C) 事由;其他不准入境事由用 I-601。

申請非移民簽證時要向誰遞?

多數情況向 CBP,可用 e-SAFE 線上遞件。

212(a)(9)(C) 要附什麼?

包括最後一次離美後已離境 10 年的證明。

下一步

本文為移民資訊的通則整理,不是移民業者或律師的個案法律意見。各國移民政策、門檻與可否申請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委託代辦前請用註冊登記證號向內政部移民署查證業者資格,並對「保證過件」話術保持警惕。

回到美國移民管道總覽 看各國移民管道 如何查證合法業者

本站相關標籤

#移民 #考慮移民的台灣人 #文章 #各國移民攻略 #觀念說明 #美國

本站延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