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212 和 I-601 差在哪?
I-212 處理被驅逐等 212(a)(9)(A)/(C) 事由;其他不准入境事由用 I-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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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 USCIS:依 INA 第 212(a)(9)(A) 條(曾被驅逐或遞解)或 (C) 條(非法累計居留或被遞解後再非法入境或企圖入境)不准入境者,用 I-212 申請同意再申請入境(consent to reapply),以合法返回美國。其他不准入境事由的豁免見本站 I-601 文章。
郵寄地點依 Direct Filing Addresses for Form I-212 頁;2026-10-07 起變更,寄往舊地點者以 2026-11-09 前郵戳為限。
向 CBP 遞件:要在美國口岸以不需簽證的非移民身分入境者,或在美國領事館申請非移民簽證者(K、T、U、V 除外),可透過 CBP 的 e-SAFE 線上遞件,或在指定口岸現場遞件。在移民法庭(EOIR)遞解程序中者,依法庭給你的指示。USCIS 只審理應向 USCIS 遞交的申請。
依 USCIS 初始證據清單:每次排除、驅逐或遞解程序的文件,含最終命令;申請中列出親屬的關係證明,親屬為美國公民須附公民證明,非公民須提供姓名、出生日期與地點、入境地點、目前與入境時身分、A 號碼等;以及表格說明所列有利與不利因素的證據。
適用第 212(a)(9)(C) 條者另附:被排除、驅逐或遞解的紀錄;未經許可入境或企圖入境的日期;最後一次離開美國的日期;以及之後已離開美國 10 年的證據,例如護照上的外國入出境章、機票收據、海外住所登記、海外住所的水電帳單、海外工作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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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212 處理被驅逐等 212(a)(9)(A)/(C) 事由;其他不准入境事由用 I-601。
多數情況向 CBP,可用 e-SAFE 線上遞件。
包括最後一次離美後已離境 10 年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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