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多久內要申請庇護?
依移民法第 208(a)(2)(B) 條,原則上須在入境 1 年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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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CIS(主動申請):人在美國、不是美國公民,且從未取得 A-Number,或有 A-Number 但目前不在 EOIR 程序中,或是無人陪伴的未成年人。EOIR(防禦性申請):目前在移民法官或移民上訴委員會程序中者。可用 EOIR 自動查詢專線或線上系統確認自己是否在程序中;送錯法院會被退件。
依移民法第 208(a)(2)(B) 條,入境美國 1 年內未提出 I-589,可能不符合申請資格。I-589 提供 12 種語言(含簡體中文)的參考譯本,但只收英文正式版,須以英文填寫,外文佐證文件須附英譯。表格版本為 07/28/26。
依 Public Law 119-21,I-589 審理中的主申請人每年須繳年度庇護費,只適用主申請人,不能申請減免。USCIS 會寄通知,應在 30 天內於 myUSCIS 線上繳納;未繳期間 USCIS 不能核准庇護。金額每年依法調整。Ms. L. 和解案成員另有暫停收費規定。
必填欄位空白(姓名、在美居住地址、出生日期、出生國、配偶子女資料、B、C 部分的是非題等)、缺少申請理由說明或附件、沒有簽名,都會被退件。可依 USCIS 的 Filing Instructions Tool 判斷線上或郵寄;無人陪伴未成年人、遣返程序已被撤銷或終止者等須郵寄。郵寄地址依居住州分為 Dallas 或 Chicago lockbox。不要重複遞交 I-5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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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移民法第 208(a)(2)(B) 條,原則上須在入境 1 年內提出。
審理中的主申請人每年須繳年度庇護費,不能減免。
不行,只收英文正式版並須以英文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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