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留被拒後要多久內離開?
依第 138 條,指定期限為 20 至 30 天,可依情況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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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留或停留申請被拒,或簽證、居留證被撤銷的外國人,須在指定期限(20 至 30 天)內離境。PSP 全國總局長(可授權)可考量停留時間、子女就學、其他家人與社會連結等因素延長,並通知當事人。離境義務登錄於 SII UCFE,並輸入申根資訊系統(SIS)作為返國指示,期間一年。居留撤銷事由見葡萄牙居留撤銷(第 85 條)文章。
國家可透過自願返國計畫,協助外國人返回原籍國或可合法接納的其他第三國。AIMA 可管理自願返國支援計畫,不影響 PSP 的權限。
被決定強制驅逐或司法驅逐者,須在 10 至 20 天內離境,可依第 138 條第 3 項延長。有下列情形者交由治安機關看管以執行驅逐:居留依第 85 條被撤銷;有具體客觀的逃匿跡象;使用偽造或變造文件;有重大理由相信曾犯或意圖犯重大犯罪。執行前可聲請法官命其安置於臨時安置中心(不超過 180 天)、交出旅行文件或開放式安置等。離境期間享有:與在葡家人維持家庭團聚、緊急醫療與基本治療、未成年人就讀公立學校。
第 146 條第 3 項:安置於臨時安置中心以作成驅逐決定,不得超過必要時間,上限 180 天;當事人不合作或第三國文件延誤時,可再延長同等期間。第 144 條第 4 項:依第 139 條第 1 項(自願返國)或第 160 條第 1 項離境者,最長 3 年不得入境並停留葡萄牙。第 62/2026 號法律自 2026-09-11 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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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第 138 條,指定期限為 20 至 30 天,可依情況延長。
離境期間享有緊急醫療與基本治療。
依第 144 條第 4 項,最長 3 年不得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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