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T 需要先拿簽證嗎?
不需居留簽證,但須合法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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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4-A 條第 1 項:讓持有人在企業或集團內部調動範圍內,在葡萄牙居住並工作。由 AIMA 理事會決定。
第 124-B 條第 1 項:(a) 接收公司與第三國公司屬同一企業或集團;(b) 調動前連續工作 3 至 12 個月(主管或專家)或 3 至 6 個月(實習員工);(c) 勞動契約載明主管、專家或實習員工身分;(d) 雇主出具接收公司、薪資與工作條件文件;(e) 資格與經驗相符,實習員工須有高等教育學位;(f) 管制職業符合國內規定;(g) 旅行文件效期涵蓋調動期間;(h) 必要時有醫療保險;(i) 接收公司保證遵守勞動法規,薪資不低於同職位的本國員工。
第 2 項:不需居留簽證,但須合法入境。
第 124-B 條第 3 至 6 項:經政府部令認證的企業或集團,可免交 (b)、(c)、(e)、(h)、(i) 款證明,並簡化入境簽證。認證效期 5 年,條件變動須在 30 天內通報,否則撤銷。
第 124-A 條第 2 項:申請或持有研究居留者、享有與歐盟公民相當流動權者、依歐盟指令 96/71/CE 派駐者、自僱者、派遣或人力仲介契約者、持學習或課程內短期實習居留者。
第 124-B 條第 7 項:效期 1 年或調動期間,可依同樣年期續期,主管與專家最長 3 年、實習員工最長 1 年,前提是條件仍然符合。居留證上會註記「ICT」。依第 62/2026 號法律修正的第 124-D 條第 1 項,申請或續期由當事人或葡萄牙接收公司向 AIMA 地方服務單位提出;其他程序細節依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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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居留簽證,但須合法入境。
主管與專家最長 3 年,實習員工最長 1 年。
主管或專家連續 3 至 12 個月,實習員工 3 至 6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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