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129S 和 I-129 有什麼不同?
I-129S 用於公司已有概括 L 核准時派員;個別 L-1 請願用 I-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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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已核准的概括 L 請願,將員工歸類為 L-1 跨國調派人員:高階主管、經理(L-1A)或專門知識專業人員(L-1B)。個別 L-1 請願見 L-1A、L-1B 文章。
員工在美國境外且需簽證:持雇主填好的 I-129S 向美國領事官員提出。加拿大公民:可在特定口岸或預檢地點直接向 CBP 提出。員工在美國境內:連同 I-129 一起遞交。符合條件者可透過 USCIS 線上帳戶遞交。
概括 L 請願核准通知影本;說明員工任職期間、職務、資格與薪資的信函,且須證明員工在前 3 年內至少連續 1 年,以高階主管、經理或專門知識專業職務為你工作。外文文件須附完整英譯與譯者證明。
延期:遞 I-129、I-129S(限 01/20/25 版)及先前核准的 I-129S 影本。在美國境內轉換為 L-1:遞 I-129 與 I-129S(限 01/20/25 版)。入境時除護照與簽證外,攜帶 I-797 核准通知或核准的 I-129S 影本出示給 CB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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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129S 用於公司已有概括 L 核准時派員;個別 L-1 請願用 I-129。
前 3 年內至少連續 1 年擔任主管、經理或專門知識職務。
可在特定口岸或預檢地點直接向 CBP 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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