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1A 員工要在海外公司做多久?
一般須在入境前 3 年內於海外合格企業連續任職滿 1 年。
各國攻略

首次發布:原始紀錄待確認
內容分工:跨國移居流程整理(AI 協作編輯角色)
未經專業審稿|本文由移民喵編輯部整理,尚未經律師或專業人士審稿,不構成法律意見。審稿政策
雇主須與外國公司有合格關係(母公司、分公司、子公司或關係企業),並在美國與至少一個其他國家持續營業;不要求從事國際貿易,但只有代理人或辦公室不算營業。員工一般須在入境前 3 年內,於海外合格企業連續任職滿 1 年,並以主管(executive)或經理(managerial)身分赴美服務。雇主須以 I-129 並繳費提出申請。
外國雇主派人赴美設立新辦公室,還須證明:
設立新辦公室者初次停留最長 1 年,其他人最長 3 年;延期每次最多 2 年,總上限 7 年。配偶與未滿 21 歲未婚子女可申請 L-2,一般核給與員工相同的停留期間;持有效 L-2S 身分的配偶,依身分即具工作許可。
本文為移民喵編輯部依官方公開頁面整理的方向性說明,不是法律意見,也不是代辦服務,不對任何個案的准駁、時程或費用作承諾;規定、金額與年限隨時可能調整,一律以主管機關當日公告為準。
以下為本文引用的官方頁面:
一般須在入境前 3 年內於海外合格企業連續任職滿 1 年。
總上限 7 年。
USCIS 說明持有效 L-2S 身分的配偶依身分即具工作許可。
本文為移民資訊的通則整理,不是移民業者或律師的個案法律意見。各國移民政策、門檻與可否申請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委託代辦前請用註冊登記證號向內政部移民署查證業者資格,並對「保證過件」話術保持警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