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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 L-1A 跨國企業主管調派簽證:條件、新設辦公室與 7 年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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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鐘重點
  • 依 USCIS 說明,L-1A 讓美國雇主把海外關係企業(母公司、分公司、子公司或關係企業)的主管或經理調派到美國,也讓尚未在美設點的外國公司派主管赴美設立辦公室。員工一般須在入境前 3 年內於海外關係企業連續任職滿 1 年。新設辦公室者初次停留最長 1 年,其他人最長 3 年,之後每次延期最多 2 年,總上限 7 年。配偶與未滿 21 歲未婚子女可申請 L-2。

雇主與員工條件

雇主須與外國公司有合格關係(母公司、分公司、子公司或關係企業),並在美國與至少一個其他國家持續營業;不要求從事國際貿易,但只有代理人或辦公室不算營業。員工一般須在入境前 3 年內,於海外合格企業連續任職滿 1 年,並以主管(executive)或經理(managerial)身分赴美服務。雇主須以 I-129 並繳費提出申請。

赴美設立新辦公室

外國雇主派人赴美設立新辦公室,還須證明:

  • 已取得足夠的實體辦公場所
  • 該員工在遞件前 3 年內已連續擔任主管或經理滿 1 年
  • 美國辦公室在申請核准後 1 年內能支撐主管或經理職位

停留期間與家屬

設立新辦公室者初次停留最長 1 年,其他人最長 3 年;延期每次最多 2 年,總上限 7 年。配偶與未滿 21 歲未婚子女可申請 L-2,一般核給與員工相同的停留期間;持有效 L-2S 身分的配偶,依身分即具工作許可。

官方來源與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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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本文引用的官方頁面:

常見問題 FAQ

L-1A 員工要在海外公司做多久?

一般須在入境前 3 年內於海外合格企業連續任職滿 1 年。

L-1A 最長可以待多久?

總上限 7 年。

L-2 配偶可以工作嗎?

USCIS 說明持有效 L-2S 身分的配偶依身分即具工作許可。

下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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