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1A 一定要有雇主嗎?
不用,可自行遞交 I-140,也不需勞工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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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或國際獎項;要求傑出成就的專業協會會員;專業或主流媒體對本人的報導;擔任評審;對領域有重大意義的原創貢獻;撰寫學術文章;作品在藝術展覽展出;在知名組織擔任領導或關鍵角色;薪資明顯高於同業;表演藝術的商業成功。符合至少 3 項,或有一次性重大國際獎項。
須符合 6 項中至少 2 項:重大獎項、要求傑出成就的協會會員、他人撰寫關於本人研究的專業刊物文章、擔任評審、原創研究貢獻、在國際發行的學術期刊或書籍發表。私人雇主須有書面成果且雇用至少 3 名全職研究人員。
申請前 3 年內(或已在美國子公司工作者,以最近一次合法非移民入境前 3 年計)在海外任職至少 1 年;美國雇主與海外公司有合格關係、在美營業至少 1 年,並以管理或主管職聘用。這條途徑常和 L-1A 搭配。
一律遞交 I-140。EB-1A 可自行申請;EB-1B、EB-1C 由雇主申請,並須證明自優先日起有持續支付薪資的能力(年報、聯邦稅表或經審計財報)。之後依排期辦理調整身分或領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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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可自行遞交 I-140,也不需勞工認證。
10 項中至少 3 項,或一次性重大國際獎項。
I-140 核准後,配偶與 21 歲以下未婚子女可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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