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3 需要雇主嗎?
需要美國雇主提供永久全職工作並遞交 I-140。
各國攻略

首次發布:原始紀錄待確認
內容分工:跨國移居流程整理(AI 協作編輯角色)
未經專業審稿|本文由移民喵編輯部整理,尚未經律師或專業人士審稿,不構成法律意見。審稿政策
技術勞工:能從事技術性工作,職位至少需要 2 年訓練或經驗,非臨時或季節性;相關的高中後教育可算作訓練。專業人士:至少持有美國學士或外國同等學位,且職位至少需要學士學位。其他勞工:從事非技術性工作,職位所需訓練或經驗少於 2 年。三類都須符合勞工證上列的學歷、訓練或經驗要求。
美國雇主通常須先取得勞工部的勞工證,證明找不到足夠合格、願意以現行工資任職的美國勞工,且聘用外國人不會損害同類美國勞工的工資與工作條件。I-140 須附核准並簽名的 ETA-9089;2023 年 6 月 1 日以後透過 FLAG 系統申請者,附 ETA-9089 Final Determination。Schedule A 短缺職業可直接附 Schedule A 申請。
依 USCIS 政策手冊,EB-3 每財政年度 40,000 個名額;技術勞工與專業人士共用其中 30,000 個,其他勞工最多 10,000 個。實際排期請查美國國務院每月公布的 Visa Bulletin。
EB-2 是高等學位或特殊能力,可申請國家利益豁免(NIW)免勞工證;EB-3 一般不能免勞工證。費用、文件與審理時間依 USCIS I-140 官方頁最新公告為準。
本文為移民喵編輯部依官方公開頁面整理的方向性說明,不是法律意見,也不是代辦服務,不對任何個案的准駁、時程或費用作承諾;規定、金額與年限隨時可能調整,一律以主管機關當日公告為準。
以下為本文引用的官方頁面:
需要美國雇主提供永久全職工作並遞交 I-140。
每財政年度 40,000 個,其他勞工最多 10,000 個。
一般不行,除非屬 Schedule A 職業。
本文為移民資訊的通則整理,不是移民業者或律師的個案法律意見。各國移民政策、門檻與可否申請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委託代辦前請用註冊登記證號向內政部移民署查證業者資格,並對「保證過件」話術保持警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