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配偶可以用免簽入境後在台灣改辦居留嗎?
依領事事務局說明,以落地簽證或免簽證方式入境者不適用在台改辦依親居留的途徑,通常須向駐外館處申請居留簽證。
台灣人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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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配偶來台長住,簽證由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駐外館處)核發,居留證與在台居留管理則由內政部移民署負責。兩者順序不能搞混:通常先有依親居留簽證,再辦外僑居留證。
特定國家人士與國人結婚,另須依領事事務局「特定國家配偶申請來臺依親手續」在駐外館處辦理結婚文件驗證與面談,本文不展開。
以下依領事事務局「在臺有戶籍之中華民國國民之外籍配偶申請依親居留簽證手續說明」整理:
人在境外者,向中華民國駐外館處申請。持停留期限 60 日以上、且未註記「不得延期」或「不得在臺改辦居留」的停留簽證入境,且符合依親居留事由者,可逕向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外僑居留證。
以落地簽證或免簽證入境者、在台外籍移工不適用這條改辦途徑;持註記「P」不可延期停留簽證入境者不得在台改辦。持「TS」註記不可延期停留簽證且符合資格者,官方另有在停留期限屆滿前 7 個工作天申請的規定。
領事事務局說明,境內審核作業需 8 個工作天,須在停留期限屆滿前 8 個工作天前提出;通知補件未能在 7 日內補齊會被退件且不退費。若需訪查,天數另計。
持居留簽證入境或在境內獲改換發居留簽證者,應於入境次日或簽證簽發日起 30 日內,向居留地移民署服務站申請外僑居留證及重入國許可。後續住址、工作異動的 30 日申報規定,見本站相關文章。
簽證核發屬國家主權行為,政府有權拒發且無須說明原因,規費不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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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本文引用的官方頁面:
依領事事務局說明,以落地簽證或免簽證方式入境者不適用在台改辦依親居留的途徑,通常須向駐外館處申請居留簽證。
應於入境次日或居留簽證簽發日起 30 日內,向移民署服務站申請外僑居留證及重入國許可。
要。結婚證明與無犯罪紀錄證明須附中文或英文譯本,並經中華民國駐外館處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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