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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過境簽證 771:72 小時內、須有離境機票、境外核發(附表 2 第 771 子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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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鐘重點
  • 依《1994 年移民條例》附表 2 第 771 子類別,申請人須打算在澳洲停留不超過 72 小時,主要目的是過境前往他國,或上非軍用船舶(不含正輸入澳洲的船舶)擔任船員,並提出已安排前往澳洲境外目的地的機票或文件。決定時仍須符合上述條件,並符合公共利益標準 4001 至 4005、4013、4014、4020、4021;曾在澳洲者另須符合特別返回標準 5001、5002。簽證須在申請人身處澳洲境外時核發,可多次入境,每次停留不超過 72 小時,須在部長指定日期前入境,並附條件 8101 與 8201(內容見附表 8,依官方最新公告為準),可另加 8501、8514、8516。哪些國籍可免簽過境、規費與申請方式,依澳洲內政部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申請時的條件(771.21)

771.211:打算在澳洲停留不超過 72 小時。771.212:主要目的是 (a) 過境前往他國,或 (b) 上非軍用船舶(不含正輸入澳洲的船舶)擔任船員。771.213:提出機票或文件,證明已安排前往澳洲境外目的地。「非軍用船舶」與「船員」定義見條例第 1.03 條。

決定時的條件(771.22)

771.221:持續符合 771.211 至 771.213。771.222:符合公共利益標準 4001、4002、4003、4004、4005、4013、4014、4020、4021。771.223:曾在澳洲者須符合特別返回標準 5001、5002。無次要申請人標準,每位申請人都須符合主要標準。

核發與效期(771.4、771.5)

771.411:申請人須身處澳洲境外時核發。771.511:暫時簽證,可一次或多次入境,每次停留不超過 72 小時。

簽證條件(771.6)

771.611:須在部長指定日期前入境。771.612:條件 8101 與 8201(內容見附表 8,依官方最新公告為準)。771.613:可另加 8501、8514、8516 其中一項以上。條件內容以附表 8 為準。需要停留更久或觀光,改申請 600 訪客簽證或 ETA。

官方來源與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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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本文引用的官方頁面:

常見問題 FAQ

過境澳洲一定要 771 嗎?

視國籍與轉機情形,部分旅客可免簽過境,依澳洲內政部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可以停多久?

每次不超過 72 小時。

可以在澳洲境內申請嗎?

申請地依官方公告;但簽證須在你身處澳洲境外時核發。

下一步

本文為移民資訊的通則整理,不是移民業者或律師的個案法律意見。各國移民政策、門檻與可否申請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委託代辦前請用註冊登記證號向內政部移民署查證業者資格,並對「保證過件」話術保持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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