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1B 最長可以待幾年?
最多 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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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外國公司具合格關係(母公司、分公司、子公司或關係企業),並在美國及至少另一國持續經營業務(規律、有系統、持續提供商品或服務,不只是設代理或辦公室)。不要求必須從事國際貿易。
新設據點:須已取得足夠的實體辦公空間,並有財力支付員工薪資並開始營業。
一般須在入境前 3 年內,連續在海外合格組織任職滿 1 年;赴美為同一雇主或其合格組織提供專業知識服務。
專業知識:對公司產品、服務、研究、設備、技術、管理等的特殊知識及其國際市場應用,或對公司流程程序具進階知識。若主要派駐第三方工作地點,須證明不受該第三方主要控制監督、且非勞務派遣。
新設據點初次最長 1 年;其他初次最長 3 年;可每次延長最多 2 年,L-1B 總計最多 5 年。
配偶與 21 歲以下未婚子女可申請 L-2,一般與員工同期;持 L-2S 的配偶依身分即有工作權。
DHS 於 2026 年 8 月 10 日發布最終規則,自 2026 年 9 月 9 日起,在美國僱用 50 人以上且其中超過一半為 H-1B 或 L-1 身分的雇主,提出 H-1B 與 L-1 申請時都須繳 9-11 生物辨識費(不延長身分的修正申請除外)。各項金額依 USCIS G-1055 費用表最新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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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多 5 年。
L-1A 為經理或主管,L-1B 為具專業知識的員工,詳見本站 L-1A 文章。
依 USCIS 費用表最新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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