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談要兩個人都到嗎?
要,結婚雙方都須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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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人須親自到辦事處,帶:文件證明申請表(驗證項目填單身宣誓書與護照證明)、以英文填寫的單身宣誓書正影本、護照正本與資料頁影本 3 份、泰國簽證或入境章影本、3 個月內含詳細記事的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以及泰方護照資料頁影本。事先準備台灣戶籍地址與 2 名台灣保證人的姓名地址(附英譯)。
國人取得辦事處驗證的單身宣誓書與護照證明後,自行附泰文譯本送泰國外交部領事司驗證(曼谷 Chaeng Watthana 路 123 號,電話 02-572-8442)。泰方須向縣政府申請單身證明(可申請英文版),並在結婚登記前送外交部驗證;外交部不受理單身證明與結婚登記同時驗證。台泰雙籍者也須申請泰國單身證明,並以泰籍身分登記結婚。
雙方親自到縣政府(Amphur 或 Khet)登記,須 2 名見證人。參考文件:國人護照與入境章、經辦事處及泰國外交部驗證的單身宣誓書與護照證明、泰方身分證、護照、戶口名簿(曾有婚姻者附離婚或配偶死亡證明)。部分縣政府須預約。辦事處不受理泰國戶政核發的英文版結婚登記驗證。
附英文譯本送泰國外交部驗證:
依序備齊:文件證明申請表(驗證結婚登記、單身證明、中文姓名聲明書、良民證、健檢證明)、泰文切結書、切結保證書、交往經過說明書、委託書(代辦時)、國人護照影本 2 份(含入境章、共同旅行章戳、泰國工作證)、國人 3 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泰方歷次護照影本 2 份(曾在台工作須附居留證與終止聘僱證明)、經外交部驗證的泰方文件正影本、泰方取用中文姓名聲明書、簽證申請表(visawebapp.boca.gov.tw)與 2 吋白底照片 3 張。所有簽名須與護照相同。
雙方都須到場,下午 2:00 到領務大廳等候叫號,帶雙方護照正本、交往與婚禮照片及事證、規費收據正本。無法如期面談須至少 1 週前書面通知;已延後 2 次者,除不可抗力外不受理第 3 次,將以拒件結案。
把驗證後的泰國結婚登記附中文譯本,送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認證,再與中文姓名聲明書一起到戶政事務所辦結婚登記,申請含詳細記事的全戶戶籍謄本 2 份。泰方再帶戶籍謄本、護照、驗證後的良民證與健檢證明、規費收據,到辦事處簽證櫃台申請依親簽證,並預約入國前輔導(週一或週四上午 9:15 至 11:00)。泰方曾在台有不良紀錄或被管制入境者,須先向移民署申請解除管制。
辦事處領務櫃台(護照、入國證明書、簽證、文件證明)週一至週五上午 9:00 至 11:30,不必預約,抽號碼牌;下午不對外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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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結婚雙方都須到場。
2,200 泰銖,遭拒不退。
良民證 1 年、健檢 3 個月,建議確定可申請時再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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