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延簽的財力門檻?
外籍丈夫須月收入不少於 40,000 泰銖,或泰國銀行帳戶最近兩個月存款不少於 400,000 泰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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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局延長居留頁第 18 類「泰國國民的家屬」,限父母、配偶、子女、養子女或配偶的子女申請,須已持非移民簽證並能證明關係。
配偶:關係須同時在法律上與事實上存在。子女、養子女、配偶子女:須未婚、與申請人以家庭方式同住、未滿 20 歲。父母:父或母須全年平均月收入不少於 40,000 泰銖,或有不少於 400,000 泰銖存款足以支付一年開銷。與泰國女性結婚的外籍丈夫:須全年平均月收入不少於 40,000 泰銖,或最近兩個月在泰國銀行帳戶存款不少於 400,000 泰銖,足以支付一年開銷。其他必要情形,由移民局長或副局長個案決定。
1)申請表;2)護照影本;3)關係證明,例如結婚證、出生證明、認領登記、戶籍登記、收養登記或其他政府文件;4)泰籍配偶、父母或子女的泰國國籍證明,例如身分證、戶籍登記;5)父母與外籍丈夫的情況,另附泰國銀行存款證明與存摺影本,或全年平均月收入不少於 40,000 泰銖的證明(例如個人所得稅申報與繳款收據、退休金、存款利息或其他資金證明),以及確認與泰國國民婚姻或親子狀態的切結書。
移民局頁另列「探望泰籍配偶或子女」的延簽類別:須有關係證明,配偶關係須法律與事實上都存在;文件為申請表、護照影本、戶籍登記影本、泰籍家人身分證影本、結婚證或出生證明影本。這類延簽的期限,依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取得延長居留後,在泰停留超過 90 天須每 90 天報到;出國前未申請回頭紙,居留許可即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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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本文引用的官方頁面:
外籍丈夫須月收入不少於 40,000 泰銖,或泰國銀行帳戶最近兩個月存款不少於 400,000 泰銖。
依移民局標準,須已持非移民簽證。
未滿 20 歲且未婚、同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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