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 天報到可以延長簽證嗎?
不行,官方說明 90 天報到不是延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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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局官方頁說明:依《1979 年移民法》(B.E.2522),取得暫時居留許可(temporary stay permit)並在泰國停留超過 90 天的外國人,每 90 天須向移民官通報住址。90 天報到不等於延長居留(visa extension),兩件事要分開辦。
臨櫃:本人或委託他人,在 90 天到期日前 15 天至到期後 7 天內辦理。文件:護照、TM.6 出境卡(如有)、先前的 90 天報到回執(如有)、由申請人本人填寫並簽名的 TM.47 表格。
郵寄:僅限泰國郵政掛號,須在到期日前 15 天寄到居住地的移民辦公室。附護照資料頁、現行簽證、最後入境章、最後延簽頁影本、TM.6 正反面影本(如有)、先前回執正本、簽好的 TM.47,以及貼足郵票、寫好回郵地址的信封(官方頁寫 35 泰銖郵票)。回執寄回約需 30 天,期間須保留掛號收據。
線上:可在到期日前 15 天透過移民局 TM.47 線上系統申報,送出後狀態為「Pending」,官員審查後約 3 天內以電子郵件通知結果;系統也會在下次到期前 15 天寄信提醒。換新護照後須先臨櫃(本人或委託)申報一次,之後才能再用線上。
未報或逾期,須親自臨櫃補報並罰 2,000 泰銖。若未報而被查獲,罰款不少於 4,000 泰銖,另按日加罰最高 200 泰銖,直到依法補正為止。
官方頁說明:只要在 90 天期間內離開泰國,再入境時就從入境日重新算起,每一種情況都一樣。曼谷居民可到廊曼區政府中心 B 棟 2 樓的移民第一分局 90 天報到組辦理;其他府到居住地的移民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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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本文引用的官方頁面:
不行,官方說明 90 天報到不是延簽。
要,從最近一次入境日起重新計算。
臨櫃補報罰 2,000 泰銖;被查獲則不少於 4,000 泰銖並按日加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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