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辦回頭紙出國會怎樣?
原居留許可視為終止,回泰須重新取得簽證或入境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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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局官方頁說明:獲准在泰國暫時居留的外國人,若出境前沒有辦 Re-entry,居留許可就視為終止。出境前取得主管官員核准可用現有簽證再入境的人,回泰後可繼續停留至原有期間屆滿。這對已在泰國延簽(例如退休、工作、依親)的人特別重要。
1)護照;2)TM.8 申請表,貼 4×6 公分、6 個月內拍攝的照片(列印 1 張);3)護照影本:資料頁、護照效期頁、個資修改頁(如有)、最後入境章、延簽頁(如有);4)TM.6 出境卡及影本 1 份(如有);5)若有出境限制,相關機關原本文件及影本;6)費用:單次 1,000 泰銖、多次 3,800 泰銖。須備齊文件與費用,本人親自到移民辦公室辦理。
住在或在曼谷經營事業者:廊曼政府中心 B 棟 2 樓南側移民第一分局。依特別法、石油法、投資法或工業區管理局法規定的外國人:移民第一分局第三組一站式服務中心。也可在出境當天於機場國際出境護照查驗處申請。其他府請洽當地移民辦公室。
出境再入境後,90 天報到從最近一次入境日重新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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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本文引用的官方頁面:
原居留許可視為終止,回泰須重新取得簽證或入境許可。
單次 1,000 泰銖,多次 3,800 泰銖。
可以,出境當天在機場國際出境護照查驗處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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