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4 受虐配偶可以申請嗎?
可以,H 身分非移民的受虐配偶符合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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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或曾是)依 INA 101(a)(15)(A)、(E)(iii)、(G)、(H) 入境的 A、E-3、G、H 非移民的受虐配偶,且曾隨行或後來前往美國與該配偶團聚。
你的合格非移民身分證明;身分與現有國籍文件;配偶的合格非移民身分證明;與配偶的合格關係證明;受虐證據;兩張相同的彩色護照規格照片。無法提供影本者,須附簽名聲明或其他可信證據說明原因。
兩張相同的彩色護照規格照片;現居美國證明;主申請人在你遞交續期當天仍維持 A、E-3、G、H 合格身分的證明;先前依 INA 106 核發的工作許可證明。
目前版本 01/20/25。USPS、FedEx、UPS、DHL 皆寄至 USCIS Attn: I-765V, 3 Intake Way, Minneapolis, MN 55438-1455。未簽名會退件。工作許可為限時福利,不會建立或延長你在美國的合法身分,也不影響移民身分。一般工作許可見 I-765 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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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H 身分非移民的受虐配偶符合資格。
不會,工作許可不建立或延長合法身分。
附簽名聲明或其他可信證據說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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