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在台灣要申請哪一種?
人在澳洲境外申請,走 309/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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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差在申請時人在哪裡:境外申請走 309/100,境內申請走 820/801(見境內伴侶簽證文章)。兩者都是一次申請、先核發臨時簽證、之後評估永久簽證。
第 100.221(2)(c) 條寫的是「自提出申請起至少已滿 2 年」,和境內 801.221(2)(d) 條的寫法相同;條文沒有以臨時簽證核發日起算。
第 100.221(5) 條規定,申請時已與擔保人處於長期伴侶關係者,不適用 2 年等待。「長期伴侶關係」的定義在條例第 1.03 條,是否符合請依條文與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依第 100.221 條,持 309 簽證者在下列情形仍可能符合 100 的要求:(3) 擔保人過世,且申請人能證明若擔保人在世仍會維持配偶或事實伴侶關係;(4) 關係已結束、申請人在提出申請後已入境澳洲,且申請人或家庭成員遭擔保人家庭暴力;(4AA) 關係已結束,但與擔保人之間有法院監護、探視或子女扶養義務所涉的子女。第 (6) 款另規定,擔保人持永久人道簽證且在取得前已告知移民部門與申請人的婚姻或事實關係者,也不適用 2 年等待;第 (7) 款說明,未滿 2 年時部長仍可拒發,或對符合 (3)、(4)、(4AA) 者核發。具體條件請依條文與澳洲內政部最新公告為準,必要時洽詢註冊移民代理(見 MARA 查詢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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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本文引用的官方頁面:
人在澳洲境外申請,走 309/100。
依第 100.221(2)(c) 條,從提出申請之日起算。
申請時已處於長期伴侶關係者,不受 2 年等待限制,定義依第 1.0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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