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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過渡簽證 C(BVC,030):未持實質簽證時在澳申請,預設不得工作(條件 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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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分工:簽證與居留制度整理(AI 協作編輯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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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鐘重點
  • 依 Schedule 2 第 030 部分,申請人須未持 BVE,且自最後持有實質簽證以來未曾持 BVE;常見情形是:未持實質簽證、在澳洲境內有效申請可在境內核發的實質簽證、尚未最終決定,且過渡簽證與實質簽證同一表格同時申請(或依規則 2.21B 可核發)。停留期限與 BVA 類似:實質簽證核發、拒簽後 35 天、ART 決定後 35 天、撤回後 35 天等;司法審查情形為程序結束後 28 天。條件:其他情形一律附條件 8101(第 030.614 條);持附 8101 的 BVC、部長認定有迫切工作需要者,可再申請,新 BVC 原則上無條件(或沿用 8303、8501);技術與雇主擔保類別申請無條件;103、143 父母簽證特定情形附 8101、8501。細節依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申請條件(030.211、030.212)

申請人未持過渡簽證 E(BVE),且自最後持有實質簽證以來未曾持 BVE。並符合其一:a) 未持實質簽證,在澳洲境內有效申請可在境內核發的實質簽證,該申請尚未最終決定,且過渡簽證與實質簽證同時以同一表格申請,或依規則 2.21B 可核發;b) 先前已就同一申請取得 BVC;c) 持附條件 8101 的 BVC,部長認定有迫切工作需要;d) 實質簽證被拒後在法定期限內申請司法審查、申請時持 BVC,且程序未結束(含合併申請的家庭成員)。核發時須在澳洲境內,但不在入境審查中。

停留期限(030.511、030.512)

在核發時或原實質簽證終止時生效。可停留至:實質簽證核發;拒簽後 35 天(因公共利益標準 4003 或 4003A 被拒者為決定當時);ART 決定後 35 天;撤回申請後 35 天;部長認定申請無效後 35 天;原實質簽證被撤銷;或核發另一個過渡簽證。基於司法審查核發者,停留至程序結束後 28 天。第 030 部分未賦予入境澳洲的權利。

工作條件(030.611–030.614)

預設:其他情形一律附條件 8101(第 030.614 條)。以迫切工作需要再申請者:若原 BVC 附 8303 或 8501 則沿用,否則無條件。保護簽證申請人且屬司法審查情形者:若最後持有的簽證附 8101 則附 8101。以 186、187、189、190、491、494 等技術、雇主擔保或商業技能類別申請者:無條件。103 或 143 父母簽證的特定情形:附 8101 與 8501,及 8303(若最近的實質簽證有)。各條件內容與「迫切工作需要」的定義(規則 1.03),依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官方來源與免責聲明

本文為移民喵編輯部依官方公開頁面整理的方向性說明,不是法律意見,也不是代辦服務,不對任何個案的准駁、時程或費用作承諾;規定、金額與年限隨時可能調整,一律以主管機關當日公告為準。

以下為本文引用的官方頁面:

常見問題 FAQ

BVC 可以工作嗎?

預設附條件 8101;有迫切工作需要可再申請,技術與雇主擔保類別申請無條件。

BVC 和 BVA 差在哪?

BVA 是申請時持有實質簽證,BVC 是申請時沒有實質簽證。

BVC 可以出國嗎?

第 030 部分未賦予入境權利。

下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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