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VC 可以工作嗎?
預設附條件 8101;有迫切工作需要可再申請,技術與雇主擔保類別申請無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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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未持過渡簽證 E(BVE),且自最後持有實質簽證以來未曾持 BVE。並符合其一:a) 未持實質簽證,在澳洲境內有效申請可在境內核發的實質簽證,該申請尚未最終決定,且過渡簽證與實質簽證同時以同一表格申請,或依規則 2.21B 可核發;b) 先前已就同一申請取得 BVC;c) 持附條件 8101 的 BVC,部長認定有迫切工作需要;d) 實質簽證被拒後在法定期限內申請司法審查、申請時持 BVC,且程序未結束(含合併申請的家庭成員)。核發時須在澳洲境內,但不在入境審查中。
在核發時或原實質簽證終止時生效。可停留至:實質簽證核發;拒簽後 35 天(因公共利益標準 4003 或 4003A 被拒者為決定當時);ART 決定後 35 天;撤回申請後 35 天;部長認定申請無效後 35 天;原實質簽證被撤銷;或核發另一個過渡簽證。基於司法審查核發者,停留至程序結束後 28 天。第 030 部分未賦予入境澳洲的權利。
預設:其他情形一律附條件 8101(第 030.614 條)。以迫切工作需要再申請者:若原 BVC 附 8303 或 8501 則沿用,否則無條件。保護簽證申請人且屬司法審查情形者:若最後持有的簽證附 8101 則附 8101。以 186、187、189、190、491、494 等技術、雇主擔保或商業技能類別申請者:無條件。103 或 143 父母簽證的特定情形:附 8101 與 8501,及 8303(若最近的實質簽證有)。各條件內容與「迫切工作需要」的定義(規則 1.03),依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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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設附條件 8101;有迫切工作需要可再申請,技術與雇主擔保類別申請無條件。
BVA 是申請時持有實質簽證,BVC 是申請時沒有實質簽證。
第 030 部分未賦予入境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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