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0 和 801 要分開申請嗎?
不用,境內是合併申請,先核發 820,之後再決定 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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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澳洲境內提出 820/801 合併申請。符合條件先核發 820 臨時伴侶簽證;之後部門再評估是否核發 801 永久伴侶簽證。境外申請則是 309(臨時)與 100(永久),結構相同。
依第 801.221(2) 條:(a) 持有 820 簽證;(b) 仍由當初擔保的伴侶擔保;(c) 仍是擔保人的配偶或事實伴侶;(d) 除第 (6A)、(7) 款另有規定外,自提出申請起至少已滿 2 年。第 (7) 款說明,2 年未滿時,部長仍可拒絕核發。
第 801.221(6A) 條規定,申請當時已與擔保人處於長期伴侶關係者,不適用 2 年等待。「長期伴侶關係」的定義規定在條例第 1.03 條,是否符合請依條文與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依第 801.221(6) 條,持 820 簽證者若與擔保人的關係已結束,但申請人遭擔保人家庭暴力等條文所列情形,仍可能符合 801 的要求。其他情形與具體條件請依條文與澳洲內政部最新公告為準,建議洽詢註冊移民代理(見 MARA 查詢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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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本文引用的官方頁面:
不用,境內是合併申請,先核發 820,之後再決定 801。
依第 801.221(2)(d) 條,從提出申請之日起算。
申請時已處於長期伴侶關係者,可不受 2 年等待限制,定義依第 1.0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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