邊境遣返期間算入境嗎?
不算,停留在指定地點不構成入境或居留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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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邊境提出國際保護申請但未獲接受的第三國國民與無國籍人,適用邊境遣返程序,須留在港口或機場國際區、臨時安置中心或類似場所,或其他指定地點。停留在這些地點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構成入境或居留許可。當事人須以其理解(或可合理推定理解)的語言,獲告知遣返決定、理由、預計期間與權利義務;待遇須符合歐盟第 2008/115/EC 號指令與第 2024/1349 號規則的同等保護。
在指定地點停留不超過 12 週,自邊境庇護程序作出不接受決定、停留權終止之日起算;依歐盟第 2024/1359 號規則的危機情況可延長最多 6 週。期間內由主管機關執行遣返。期限內無法執行者,准許入境,改依第八章規定,邊境遣返程序終止;已經過的期間依第 146 條第 3 項或第 160 條第 3 項 a 款計算。
遣返決定不影響先前作出的拒絕入境決定的執行,此時不另作新決定,但須確保同等保護。邊境庇護申請不接受決定通知後,由治安警察(PSP)作出、準備並執行邊境遣返決定。
第 62/2026 號法律刊登於 2026-09-10 官方公報第 1 輯第 176 號,自公布翌日(2026-09-11)起生效;但對生效時已在審理中的庇護程序另有過渡規定,依官方最新公告為準。同法新增的邊境篩檢程序見葡萄牙邊境篩檢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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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本文引用的官方頁面:
不算,停留在指定地點不構成入境或居留許可。
12 週,危機情況可延長最多 6 週。
准許入境,改依第 23/2007 號法律第八章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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