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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上學被取消在留資格後,能再入學重新取得留學嗎:取消後不能變更或更新,要出國後重新辦理入國手續

首次發布:2026-10-19|最後查證:2026-10-19

文章署名:移民喵編輯部

內容分工:簽證與居留制度整理(AI 協作編輯角色)

約 3 分鐘讀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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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鐘重點
  • 取消後不能申請變更或更新,要出國再辦入國手續;連續 3 個月沒上學是風險線。
因不上學被取消在留資格後,能再入學重新取得留學嗎:取消後不能變更或更新,要出國後重新辦理入國手續主題插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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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學生被入管認定長期沒去上學、在留資格被取消後,還能轉去別的學校重新拿到「留學」在留資格嗎?入管廳審查 Q&A 第 76 題直接回答:取消後不能申請在留資格變更或在留期間更新,要先出國,再重新辦理入國手續,例如申請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這不是「換個學校就能繼續」。本篇整理官方文字與取消前的「正當理由」判斷,查證日 2026-10-19。

為什麼不上學會被取消

入管法第 22 條之 4 第 1 項第 6 號:持別表第一在留資格(含留學)的人,若連續 3 個月以上沒有從事該在留資格的活動,且沒有正當理由,可被取消(高度專門職 2 號為 6 個月)。Q&A 第 69 題把留學列為例子:持技人國、技能、留學、家族滯在等資格,連續 3 個月以上沒做本來活動,是取消對象,但有正當理由時除外。

正當理由有哪些例子

Q&A 第 77 題列的例子(個案判斷,不是保證):

  1. 離職後為找新工作,正在具體進行求職活動。
  2. 原就讀的教育機關關閉,正在辦理轉入其他教育機關的必要手續。
  3. 因疾病治療必須長期住院,不得已向學校申請休學,且有出院後復學的意願。
  4. 專修學校畢業的留學生,已確定錄取日本的大學。

這些例子顯示,在還沒被取消前,積極處理轉校、復學、休學手續,是「正當理由」的重要依據。

取消之後

Q&A 第 76 題的問題正是:因不上學被取消並被給予出國猶予期間的人,在期間內入學別的教育機關,能再給留學資格嗎?官方答案:取消後不能做在留資格變更和更新,所以要先出國,再次入國時要走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交付申請等手續。換言之,在日本境內「轉學重來」這條路被關上,要走的是出國後重新申請。

其他資格的對照

同一個 3 個月規則也適用其他別表第一的資格,例如技人國離職後 3 個月以上沒有做本來活動。Q&A 第 77 題的第一個例子正是離職後為找新工作而具體求職,所以留學生與工作簽證持有者的邏輯相同:長時間沒活動不一定會被取消,但需要能說明理由。配偶身分(日本人配偶等)的標準是 6 個月,正當理由包含家暴避難、離婚調停或訴訟中等,見〈配偶簽證遇到離婚或死別〉。

怎麼做

  1. 平時確保出席率,並保存出席紀錄;若有長期請假,立刻與學校討論休學手續。
  2. 轉校時先確定新學校的入學許可,再通知入管(所屬機關變更要申報)。
  3. 已收到取消程序通知,可在意見聽取時提出休學、轉校、住院證明等證據,見〈在留資格取消的意見聽取〉。
  4. 取消後,出國猶予期間最長 30 日,見〈在留資格被取消後的出國猶予期間〉。
  5. 重新來日,要請新學校依手續申請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見〈日本留學簽證〉。

容易踩雷

  • 以為取消後在日本換學校就能申請變更。官方明說不能變更或更新。
  • 休學卻沒有向入管說明。休學本身未必是取消理由,但長期沒活動又沒有說明,風險升高。
  • 把 3 個月當作安全期。官方是「連續 3 個月以上沒活動且沒有正當理由」,有正當理由的時間可以更久。
  • 忽略學校關閉、住院等特殊情形時要立刻聯繫入管局。

想了解離職、休學等情形的 3 個月規則,見〈離職後 3 個月沒新工作會被取消在留資格嗎〉;取消制度整體見〈在留資格取消〉。學生身分的出席率問題,另見〈留學生出席率與更新〉。

常見問題 FAQ

取消後馬上能再申請留學嗎?

官方沒有給固定等待期間。Q&A 第 76 題說要走重新入國的手續,審查依個案。

暑假、春假沒上課算不算?

本站沒有在該 Q&A 查到專門答案。學校正式的休假期間,是否被視為未從事活動,請向入管局確認。

休學一定會被取消嗎?

不一定。Q&A 第 77 題列出疾病住院休學並有復學意願時,可能屬正當理由。

官方來源

  • 出入国審査・在留審査Q&A(出入國在留管理廳)(2026-10-19 查證):「在留資格を取り消された後は、在留資格の変更や在留期間の更新をすることはできません。そのため、一度日本から出国した後、再度入国するための手続(在留資格認定証明書交付申請等)を行ってください。」
  • 出入国審査・在留審査Q&A(出入國在留管理廳)(2026-10-19 查證):「病気治療のため長期間の入院が必要でやむを得ず教育機関を休学している者が、退院後は復学する意思を有している場合」「専修学校を卒業した留学生が本邦の大学への入学が決定している場合」
  • 出入国管理及び難民認定法(e-Gov 法令検索)(2026-10-19 查證):「同表の下欄に掲げる活動を継続して三月(高度専門職の在留資格(別表第一の二の表の高度専門職の項の下欄第二号に係るものに限る。)をもつて在留する者にあつては、六月)以上行わないで在留していること(当該活動を行わないで在留していることにつき正当な理由がある場合を除く。)」

最後查證:2026-10-19

下一步

本文為日本在留資格與簽證的通則整理,不是行政書士或律師的個案意見;要件、手續費與期間以出入國在留管理廳與日本台灣交流協會最新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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