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創辦人:謝銘元(艾克斯)| 媒體報導| 跟我交流

各國攻略

外國人離開日本的出國手續:出國確認、在留資格消滅與再入國的關係

首次發布:2026-10-19|最後查證:2026-10-19

文章署名:移民喵編輯部

內容分工:簽證與居留制度整理(AI 協作編輯角色)

約 3 分鐘讀完

未經專業審稿|本文由移民喵編輯部整理,尚未經律師或專業人士審稿,不構成法律意見。審稿政策

一分鐘重點
  • 外國人出國要先接受出國確認;未確認出國可處 1 年以下拘禁刑或 30 萬円以下罰金。
外國人離開日本的出國手續:出國確認、在留資格消滅與再入國的關係主題插畫
移民喵文章主題插畫

離開日本看起來只是排隊過關,但入管法對外國人出國有明文規定:第 25 條要求「出國確認」,也就是出國前要由入國審查官確認你要離開;出國的法律效果是原有的在留資格與在留期間消滅,除非你是帶著再入國許可(含みなし再入國許可)出去。本篇依入管廳〈外國人的出國手續(入管法第 25 條)〉頁面與 e-Gov 條文整理,查證日 2026-10-19,不涉及個案判斷。

出國確認是什麼

入管廳頁面寫明:出國確認是個別確認外國人出國的事實,目的是準確掌握離開日本的外國人,不是限制出國本身。方式原則上是在外國人所持護照上蓋證印;以「許可書」上陸的外國人(本站補充例:寄港地上陸、船舶觀光上陸等),則以回收許可書代替。持再入國許可(含みなし再入國許可)出國,同樣必須接受出國確認。

法條上,第 25 條第 1 項要求要前往日本以外地區的外國人,在出國的出入國港,依法務省令程序接受入國審查官的出國確認;第 2 項寫明,沒有受確認不得出國。

沒做出國確認會怎樣

第 71 條規定:違反第 25 條第 2 項而出國、或企圖出國的人,處 1 年以下拘禁刑或 30 萬円以下罰金,也可以併科。入管廳頁面也說明未確認而出國屬刑事罰對象。

可能被「留保」出國確認

第 25 條之 2:當關係機關通報某外國人屬於特定情形(受出國限制、因死刑、無期或最高刑 3 年以上拘禁刑之罪被訴追或有逮捕狀等、受拘禁刑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有逃亡犯罪人引渡暫時拘禁許可狀等)時,入國審查官可從辦理出國確認手續時起,最長 24 小時內保留該確認。這是對特定人的措施,本站推論一般旅客不會遇到。

出國之後:在留資格會怎樣

入管廳說明:外國人出國的效果是,在日本持有的在留資格與在留期間消滅;但若是持再入國許可(含みなし再入國許可)出國,在該許可有效期間內再入境,在留資格與期間視為繼續。反過來說,既沒有再入國許可、也不符合みなし條件就離境的人,在留資格與期間消滅;本站推論再次入境時需重新取得簽證(免簽證對象除外)並經上陸審查取得新的上陸許可。

兩種再入國許可的重點:

類型要不要申請有效期間
みなし再入國許可不用事先申請,出國時向審查官表明再入國的意圖(再入國 ED 卡勾選)出國日起 1 年,若在留期限先到則到期限為止
再入國許可出國前向入管局申請;一次有效 4,000 円、數次有效 7,000 円不超過在留期間,最長 5 年

「短期滯在」在留資格者原則上不適用兩者。細節見〈再入國許可「一次」與「數次」差在哪〉。

永久離開時的在留卡

在留卡的返納是另一件事:中長期在留者出國(持再入國許可者除外)時,在留卡會失效,並要在出入國港返納。返納方式見〈在留卡返納〉,本篇不重複。

怎麼做

  1. 出國當天備妥有效護照與在留卡,依機場指示到出國審查區接受確認;使用自動化門時,證印會省略,需要時可向審查場職員申請蓋章。
  2. 打算回來的人,先決定走みなし再入國許可還是申請再入國許可:預計 1 年內回來且符合條件者可用みなし(在留期間 3 個月以下者、短期滯在,以及在留資格取消手續中、出國確認留保對象、已發收容令書、難民認定申請中的特定活動者、法務大臣認定者不適用);預計超過 1 年才回來,必須事先申請再入國許可。
  3. 不打算再回來的人,確認在留卡返納;住民票遷出等市區町村手續是本站補充,未列入入管廳說明。
  4. 不要為了趕飛機略過出國確認;第 71 條有刑事罰。
  5. 若不確定自己是否屬被留保的特定情形,向外國人在留綜合資訊中心(電話 0570-013904)洽詢。

容易踩雷

  • 以為出國就一定保留在留資格。既沒有再入國許可、也不符合みなし,就離境,在留資格與期間都會消滅。
  • 把出國確認當成「出國許可」。入管廳說明它是確認,不是限制。
  • 以為みなし再入國許可可以在國外延長。Q&A 第 57 題說明不可,必須在期限前再入境。
  • 忘了在再入國 ED 卡勾選要再入國的欄位。

常見問題 FAQ

外國人出國需要入管許可嗎?

不需要,但要接受入國審查官的出國確認;沒有確認就出國,依第 71 條可處 1 年以下拘禁刑或 30 萬円以下罰金。

出國後在留資格還在嗎?

沒有再入國許可就消滅;持再入國許可或みなし再入國許可,在有效期間內再入境則視為繼續。

出國確認可以被保留多久?

入管法第 25 條之 2:從手續開始起最長 24 小時,且限於關係機關通報特定情形時。

官方來源

最後查證:2026-10-19

下一步

本文為日本在留資格與簽證的通則整理,不是行政書士或律師的個案意見;要件、手續費與期間以出入國在留管理廳與日本台灣交流協會最新公告為準。

日本移民與簽證總覽 回移民知識庫

本站相關標籤

#移民 #考慮移民的台灣人 #文章 #流程說明 #居留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