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出國需要入管許可嗎?
不需要,但要接受入國審查官的出國確認;沒有確認就出國,依第 71 條可處 1 年以下拘禁刑或 30 萬円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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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開日本看起來只是排隊過關,但入管法對外國人出國有明文規定:第 25 條要求「出國確認」,也就是出國前要由入國審查官確認你要離開;出國的法律效果是原有的在留資格與在留期間消滅,除非你是帶著再入國許可(含みなし再入國許可)出去。本篇依入管廳〈外國人的出國手續(入管法第 25 條)〉頁面與 e-Gov 條文整理,查證日 2026-10-19,不涉及個案判斷。
入管廳頁面寫明:出國確認是個別確認外國人出國的事實,目的是準確掌握離開日本的外國人,不是限制出國本身。方式原則上是在外國人所持護照上蓋證印;以「許可書」上陸的外國人(本站補充例:寄港地上陸、船舶觀光上陸等),則以回收許可書代替。持再入國許可(含みなし再入國許可)出國,同樣必須接受出國確認。
法條上,第 25 條第 1 項要求要前往日本以外地區的外國人,在出國的出入國港,依法務省令程序接受入國審查官的出國確認;第 2 項寫明,沒有受確認不得出國。
第 71 條規定:違反第 25 條第 2 項而出國、或企圖出國的人,處 1 年以下拘禁刑或 30 萬円以下罰金,也可以併科。入管廳頁面也說明未確認而出國屬刑事罰對象。
第 25 條之 2:當關係機關通報某外國人屬於特定情形(受出國限制、因死刑、無期或最高刑 3 年以上拘禁刑之罪被訴追或有逮捕狀等、受拘禁刑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有逃亡犯罪人引渡暫時拘禁許可狀等)時,入國審查官可從辦理出國確認手續時起,最長 24 小時內保留該確認。這是對特定人的措施,本站推論一般旅客不會遇到。
入管廳說明:外國人出國的效果是,在日本持有的在留資格與在留期間消滅;但若是持再入國許可(含みなし再入國許可)出國,在該許可有效期間內再入境,在留資格與期間視為繼續。反過來說,既沒有再入國許可、也不符合みなし條件就離境的人,在留資格與期間消滅;本站推論再次入境時需重新取得簽證(免簽證對象除外)並經上陸審查取得新的上陸許可。
兩種再入國許可的重點:
| 類型 | 要不要申請 | 有效期間 |
|---|---|---|
| みなし再入國許可 | 不用事先申請,出國時向審查官表明再入國的意圖(再入國 ED 卡勾選) | 出國日起 1 年,若在留期限先到則到期限為止 |
| 再入國許可 | 出國前向入管局申請;一次有效 4,000 円、數次有效 7,000 円 | 不超過在留期間,最長 5 年 |
「短期滯在」在留資格者原則上不適用兩者。細節見〈再入國許可「一次」與「數次」差在哪〉。
在留卡的返納是另一件事:中長期在留者出國(持再入國許可者除外)時,在留卡會失效,並要在出入國港返納。返納方式見〈在留卡返納〉,本篇不重複。
不需要,但要接受入國審查官的出國確認;沒有確認就出國,依第 71 條可處 1 年以下拘禁刑或 30 萬円以下罰金。
沒有再入國許可就消滅;持再入國許可或みなし再入國許可,在有效期間內再入境則視為繼續。
入管法第 25 條之 2:從手續開始起最長 24 小時,且限於關係機關通報特定情形時。
最後查證:2026-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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