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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簽證遇到離婚或死別:14 日內申報,連續 6 個月沒有配偶活動可能被取消,變更定住者要看婚姻期間、子女與收入等個案

首次發布:2026-10-17|最後查證:2026-10-17

文章署名:移民喵編輯部

內容分工:簽證與居留制度整理(AI 協作編輯角色)

約 3 分鐘讀完

未經專業審稿|本文由移民喵編輯部整理,尚未經律師或專業人士審稿,不構成法律意見。審稿政策

一分鐘重點
  • 離婚死別 14 日內申報;連續 6 個月沒配偶活動可能取消;定住者變更看個案。
配偶簽證遇到離婚或死別:14 日內申報,連續 6 個月沒有配偶活動可能被取消,變更定住者要看婚姻期間、子女與收入等個案主題插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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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日本人的配偶等」或「永住者的配偶等」的人,離婚或死別之後,官方的明文有三項:一定要在 14 日內申報;連續 6 個月沒有進行配偶活動,可能被取消在留資格,但有正當理由則不在此限;入管廳另公布了變更為「定住者」被許可與不被許可的匿名事例。這篇整理這些,查證日 2026-10-17。個案是否許可由入管局判斷,本站不替任何人下結論。

14 日內要申報

入管廳〈配偶相關申報〉頁面說明:與配偶離婚或死別時,須在 14 日內,依法務省令的手續,向出入國在留管理廳長官申報(入管法第 19 條之 16 第 3 款)。適用對象包括:家族滯在(限可進行配偶活動者)、日本人的配偶等(限日本人配偶的身分者)、永住者的配偶等(限永住者等配偶身分者)。期限是事由發生日起 14 日以內,由本人申報;可以上網、到窗口帶在留卡提出,或郵寄(附在留卡影本,並註明「申報書在中」);不需要附證明資料。

連續 6 個月沒有配偶活動可能被取消

入管廳 Q&A 第 78 題與在留資格取消頁面說明:持「日本人的配偶等」(不含日本人的子與特別養子)或「永住者的配偶等」(不含永住者等的子)者,若連續 6 個月以上沒有進行配偶的活動,可能被取消在留資格;但有正當理由時,不在取消之列。官方舉例的正當理由包括:

  • 因配偶的家庭暴力而暫時避難或需要保護。
  • 為養育子女等不得已的事由與配偶別居,但生計仍然一致。
  • 因本國親屬的傷病等,以再入國許可長期出國。
  • 離婚調停或離婚訴訟進行中。

這些是官方的例子,不是保證。取消前必須先經意見聽取;取消後的出國猶予期間,入管廳 Q&A 第 74 題分兩類處理,細節見〈離職後 3 個月沒新工作〉的程序說明。

變更為定住者:官方公布的事例

入管廳公布了「從日本人配偶等或永住者配偶等變更為定住者」被許可與不被許可的匿名事例,共 13 件(許可 7 件、不許可 6 件)。官方強調:這些事例是運用透明化的參考,與事例類似的案件,結論也可能不同;判斷是依申請人想從事的活動、在留狀況、在留必要性等綜合勘案。

事例所顯示的因素(本站依官方文字分類,不是許可標準):

  • 被許可的事例: 婚姻期間約 3 年到約 11 年不等;有的有日本人實子,並有監護與養育的實績;有的因家庭暴力而婚姻實質破綻;有的持續經營事業並有收入;有的持續支付養育費;有的配偶已死別。
  • 不被許可的事例: 婚姻期間很短(例如 3 個月未滿);單獨在日本境外停留約 1 年 6 個月或更久;有刑事有罪判決;在日本期間在風俗店工作;家庭暴力被申立但同時有其他事情者(例如婚姻同居期間不到 3 個月、離再婚反覆、確認在風俗店在籍等)。

這些事例涵蓋的是一部分情形,沒有列出「幾年婚姻必然許可」的門檻,官方明說結論可能不同。

如果申請定住者以外的路

官方沒有寫的部分

  • 離婚後的在留期間是否仍然保有:本站推論在留期間屆滿前仍是原在留資格,但官方沒有一句話說明「離婚當天以後的處理」,待確認,請向入管官署確認。
  • 「正當理由」的一般判斷基準:官方只給例子,沒有給數字或清單。
  • 申請變更的最佳時點:本站查到的官方頁面沒有寫,待確認。

怎麼做

  1. 離婚或死別當天起 14 日內完成申報,不要等變更申請。
  2. 保存家庭暴力、離婚調停或訴訟、子女監護等證明資料;這些是官方列出的正當理由類型。
  3. 在連續 6 個月之前,向入管官署諮詢變更或其他選項。
  4. 若有日本人實子且是親權者,保存監護與養育的實績;事例中出現過這類事項。
  5. 申請前向外國人在留綜合資訊中心(電話 0570-013904)確認。

容易踩雷

  • 離婚後沒有申報。官方要求 14 日內。
  • 以為在留期間還沒到就沒有任何時限。連續 6 個月沒有配偶活動可能被取消。
  • 以為「有小孩」或「結婚很久」就一定許可。官方明說事例類似也可能結論不同。
  • 沒有出席意見聽取。可能不經聽取就被取消。

常見問題 FAQ

離婚後多久要通知入管?

14 日內,由本人申報。

離婚後在留資格馬上失效嗎?

官方沒有這樣寫;本站推論在留期間屆滿前仍是原資格,但連續 6 個月沒有配偶活動可能被取消,正當理由例外。

可以變更為定住者嗎?

入管廳公布了許可與不許可的事例,是否許可依個案綜合判斷。

離婚調停中算不活動嗎?

官方的正當理由例子包括離婚調停或離婚訴訟中。

官方來源

最後查證:2026-10-17

下一步

本文為日本在留資格與簽證的通則整理,不是行政書士或律師的個案意見;要件、手續費與期間以出入國在留管理廳與日本台灣交流協會最新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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