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多久要通知入管?
14 日內,由本人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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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日本人的配偶等」或「永住者的配偶等」的人,離婚或死別之後,官方的明文有三項:一定要在 14 日內申報;連續 6 個月沒有進行配偶活動,可能被取消在留資格,但有正當理由則不在此限;入管廳另公布了變更為「定住者」被許可與不被許可的匿名事例。這篇整理這些,查證日 2026-10-17。個案是否許可由入管局判斷,本站不替任何人下結論。
入管廳〈配偶相關申報〉頁面說明:與配偶離婚或死別時,須在 14 日內,依法務省令的手續,向出入國在留管理廳長官申報(入管法第 19 條之 16 第 3 款)。適用對象包括:家族滯在(限可進行配偶活動者)、日本人的配偶等(限日本人配偶的身分者)、永住者的配偶等(限永住者等配偶身分者)。期限是事由發生日起 14 日以內,由本人申報;可以上網、到窗口帶在留卡提出,或郵寄(附在留卡影本,並註明「申報書在中」);不需要附證明資料。
入管廳 Q&A 第 78 題與在留資格取消頁面說明:持「日本人的配偶等」(不含日本人的子與特別養子)或「永住者的配偶等」(不含永住者等的子)者,若連續 6 個月以上沒有進行配偶的活動,可能被取消在留資格;但有正當理由時,不在取消之列。官方舉例的正當理由包括:
這些是官方的例子,不是保證。取消前必須先經意見聽取;取消後的出國猶予期間,入管廳 Q&A 第 74 題分兩類處理,細節見〈離職後 3 個月沒新工作〉的程序說明。
入管廳公布了「從日本人配偶等或永住者配偶等變更為定住者」被許可與不被許可的匿名事例,共 13 件(許可 7 件、不許可 6 件)。官方強調:這些事例是運用透明化的參考,與事例類似的案件,結論也可能不同;判斷是依申請人想從事的活動、在留狀況、在留必要性等綜合勘案。
事例所顯示的因素(本站依官方文字分類,不是許可標準):
這些事例涵蓋的是一部分情形,沒有列出「幾年婚姻必然許可」的門檻,官方明說結論可能不同。
14 日內,由本人申報。
官方沒有這樣寫;本站推論在留期間屆滿前仍是原資格,但連續 6 個月沒有配偶活動可能被取消,正當理由例外。
入管廳公布了許可與不許可的事例,是否許可依個案綜合判斷。
官方的正當理由例子包括離婚調停或離婚訴訟中。
最後查證:2026-10-17
日本移民與簽證總覽:管道、簽證專文與永居門檻比較,一律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