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永住資格怎麼申請?台灣人從工作簽到永住的條件與流程

資料查核日:

原則需在日本連續居住10年(其中就勞或居住資格5年),但高度人才積分達70分可縮短為3年、達80分可縮短為1年。審查基準:素行良好、有獨立生計能力、符合日本國益。

日本永住資格(永住者の在留資格)是在日外國人較穩定的居留身分:在留期間為無期限,原則上不再受就勞資格的職種限制。在留卡本身仍有有效期限,須依規定換發。以下根據出入国在留管理庁「永住許可に関するガイドライン(令和8年2月24日改訂)」與永住許可申請手續頁整理,不保證獲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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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永住必須符合三大法律要件

根據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第22條,以及出入国在留管理庁公告的審查基準,申請人必須同時符合三項要件:

要件一:素行良好

指南原文:遵守法律,日常生活中過著作為居民不會受社會非難的生活。

要件二:獨立生計

有足以營獨立生計的資產或技能,日常生活不成為公共負擔,並可預見將來生活穩定。

要件三:其永住被認定符合日本國益

指南把下列事項寫在國益項下(不是寫在「素行」項):

  1. 原則繼續在留10年以上,其中須以就勞資格或居住資格(不含「技能実習」及「特定技能1號」)繼續在留5年以上。
  2. 未受罰金刑、拘禁刑等;公的義務(納稅、公的年金及公的醫療保險保險費、入管法所定申報等)須適正履行。指南註明:即使申請時已繳清,若當初未在期限內履行,原則上仍會被消極評價。
  3. 現有在留資格須以入管法施行規則所定最長在留期間在留。過渡:令和9年(2027年)3月31日前,持有在留期間「3年」者,視為符合「最長期間」;該日仍持有「3年」者,僅該在留期間內首次處分適用此取扱。
  4. 現有在留資格符合上陸許可基準等。
  5. 無公眾衛生上有害之虞。

身分例外(指南明文):日本人、永住者或特別永住者的配偶或子,不須符合要件一、二。難民認定、補完的保護對象或第三國定住難民,不須符合要件二。

連續在留是否因再入國逾期而中斷,以管轄機關認定為準,本文不自行推導「歸零」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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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10年在留的縮短特例

出入国在留管理庁公告明定以下特例,申請時不需滿10年:

| 特例 | 縮短條件 | |------|---------| | 日本人、永住者、特別永住者的配偶 | 實質婚姻生活3年以上+連續在留1年 | | 日本人、永住者的實子等 | 連續在留1年 | | 定住者資格 | 連續在留5年 | | 難民或補完保護認定者 | 認定後連續在留5年 | | 外交、社會、經濟等對日本有貢獻者 | 連續在留5年 | | 地域再生計畫所列機關之特定活動且被認定有貢獻 | 連續在留3年(指南另列) | | 高度人才70分以上(高度専門職ポイント制) | 以70分維持3年在留;或申請日3年前時點達70分並持續 | | 高度人才80分以上 | 以80分維持1年在留;或申請日1年前時點達80分並持續 | | 特別高度人才(J-Skip等資格) | 維持1年在留;或申請日1年前時點符合基準 |

> 本表依據出入国在留管理庁「永住許可に関するガイドライン(令和8年2月24日改訂)」整理。各特例的認定標準細節,請向管轄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官署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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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流程概覽

申請窗口

住居地管轄的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官署提出,本人親自出頭(委任特定代理人除外)。受理時間為平日上午9時至12時、下午1時至4時(建議事先確認各地方機關的具體受付時間)。

申請費用

許可時須繳納 10,000 日圓(收入印紙)。在留資格「取得」(例如出生)免此手續費。出入国在留管理庁註明:2025年3月31日以前受理的申請,即使許可日在4月1日以後,仍依改定前 8,000 日圓。新案以現行1萬日圓為準。

申請書類(分類)

出入国在留管理庁依申請人身分區分申請表:

詳細附件清單依在留資格不同,建議在申請前先使用出入国在留管理庁官網提供的「チェックシート」自我確認是否符合要件,以降低不許可的風險。

標準審查期間

官方公告為 4至6個月。實務上(尤其東京管轄)有時更長,詳細請洽管轄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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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申請中的在留期限問題

出入国在留管理庁手續頁寫明:希望變更者須在在留期間屆滿日以前提出;永住許可申請中若在留期間經過,須在屆滿日前另行提出在留期間更新許可申請。「在留申請時のお知らせ及び注意」也寫:只提永住申請,在留期限不會因此改變

在留期間更新或在留資格變更申請,才可能有「特例期間」(處分作出時,或屆滿日起算兩個月屆滿時,以較早者為準)。不要把永住申請本身當成已經申請更新。屆滿前請向管轄機關確認是否已另送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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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永住後的生活影響

取得永住後,在留期間為無期限,原則不再受就勞資格職種限制。在留卡仍須依記載期限換發。台灣人永住後仍是外國籍;若要成為日本國民,須另辦歸化,國籍法原則涉及原國籍處理,見雙重國籍規定,本文不代作國籍選擇建議。

長期出境是否影響永住維持,見永久居留維持須知,以入管與地方機關說明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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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FAQ

台灣人在日本工作幾年後才能申請永住?

一般就勞資格(如技術・人文知識・国際業務)的原則門檻是連續在日本在留10年、其中就勞資格5年以上。如果取得日本高度人才簽證且積分達70分,可縮短為3年;達80分可縮短為1年。具體計算請向管轄機關確認。

技能實習或特定技能1號的在留年數算進10年嗎?

依官方公告,技能実習及特定技能1號的在留期間不納入5年就勞計算,但原則上仍可計入總在留年數的10年計算中。建議個案向管轄機關確認。

申請中在留期間快到了怎麼辦?

請同步辦理現有在留資格的在留期間更新許可申請,以確保在永住審查完成前維持合法在留。不辦理更新而在申請中超期是非常嚴重的風險,詳見前述在留期限問題段落。

申請時需要身元保證人嗎?

依出入国在留管理庁的說明,通常需要居住在日本的日本人、永住者或特別永住者擔任身元保證人。具體要求依個案情況,申請前請向管轄地方機關確認。

高度人才積分計算怎麼查?

高度人才積分依學歷、工作年資、年收入、年齡、研究成果等項目評估,出入国在留管理庁官網有提供積分計算表,可自行試算。本站的日本高度人才簽證一文有說明積分制的運作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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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步

本文根據出入国在留管理庁令和8年2月24日最新公告整理,僅供了解申請方向。各項要件的個案認定、所需文件清單與審查基準,以管轄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官署的最新說明為準;個案複雜者建議諮詢有日本移民業務資格的行政書士或弁護士。台灣人在日本工作的基礎知識,可先閱讀本站的日本工作簽基礎日本高度人才簽證

本文由「喵宇宙 Meow Universe」製作,過程使用 AI 工具協助整理與撰稿,未經逐篇人工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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