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請行政書士代理嗎?
Q&A 第 72 題列的是法定代理人與律師等;行政書士是否可以,本站沒有在該題查到,請向入管局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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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留資格被取消之前,入管法規定一定要先讓當事人陳述意見,這個程序稱為「意見の聴取」(意見聽取)。收到出席通知後要怎麼做?不出席會怎樣?能不能請代理人?入管廳的審查 Q&A 第 70 到 73 題有明確回答,入管法第 22 條之 4 也寫了程序。本篇整理這些官方文字,查證日 2026-10-19。這不是法律意見;若真的收到通知,建議儘快洽詢律師或入管局。
| 步驟 | 官方文字 |
|---|---|
| 取消前 | 入國審查官必須先聽取對象外國人的意見(入管法第 22 條之 4 第 2 項) |
| 通知 | 事前送達「意見聽取通知書」,寫明期日、場所與作為取消原因的事實;急迫時可由入國審查官或入國警備官口頭通知(第 3 項) |
| 當事人的權利 | 可陳述意見、提出證據、要求閱覽資料;也可選定代理人代為參加(Q&A 第 70 題) |
| 代理人是誰 | 未成年人的親權人、監護人等法定代理人,以及當事人委任的律師等(Q&A 第 72 題) |
| 取消 | 以送達「在留資格取消通知書」進行(第 6 項;Q&A 第 73 題) |
Q&A 第 71 題的答案很明確:取消對象或其代理人,沒有正當理由而未在指定期日出席時,可能在不聽取意見的情況下直接取消在留資格。入管法第 22 條之 4 第 5 項有相同規定:沒有正當理由不應意見聽取,即使不舉行聽取,也可以進行取消。
官方還特別叮囑:因生病等不得已事由無法在指定期日出席時,要事先聯絡地方出入國在留管理局。所以重點不是「一定要去」,而是「去不了要先說」。
Q&A 第 73 題說,在留資格取消通知書的送達,是送到取消對象的住居地,或直接交給本人等方式。這也是住居地申報不能忘的原因:地址若與實際不同,通知可能收不到。
Q&A 第 69 題把取消分成 4 種:以不正手段取得許可;沒做本來的活動且做別的活動;連續一定期間沒做本來活動(一般 3 個月,高度專門職 2 號 6 個月,配偶身分為 6 個月);住居地沒申報(新取得者與搬家後都是 90 日內)或虛報。上列任一情形,在取消前都要先經過意見聽取。其中連續不做本來活動與住居地未申報兩類,若有正當理由就不是取消對象,所以聽取時準備說明正當理由的證據特別重要。
相關閱讀:想看取消制度的全貌,見〈在留資格取消〉;離職後的 3 個月規則另見〈離職後 3 個月沒新工作會被取消在留資格嗎〉。收到通知書的人,建議儘快諮詢律師。
Q&A 第 72 題列的是法定代理人與律師等;行政書士是否可以,本站沒有在該題查到,請向入管局確認。
Q&A 第 70 題寫可以要求閱覽資料。
通知書上會寫期日與場所,通常由入管局指定。
最後查證:2026-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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