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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留資格取消的意見聽取: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席可能直接取消,代理人限法定代理人與律師等

首次發布:2026-10-19|最後查證:2026-10-19

文章署名:移民喵編輯部

內容分工:簽證與居留制度整理(AI 協作編輯角色)

約 3 分鐘讀完

未經專業審稿|本文由移民喵編輯部整理,尚未經律師或專業人士審稿,不構成法律意見。審稿政策

一分鐘重點
  • 無正當理由不出席意見聽取,可能直接取消(第 5 項);去不了要在期日前聯絡(Q&A 第 71 題)。
在留資格取消的意見聽取: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席可能直接取消,代理人限法定代理人與律師等主題插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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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留資格被取消之前,入管法規定一定要先讓當事人陳述意見,這個程序稱為「意見の聴取」(意見聽取)。收到出席通知後要怎麼做?不出席會怎樣?能不能請代理人?入管廳的審查 Q&A 第 70 到 73 題有明確回答,入管法第 22 條之 4 也寫了程序。本篇整理這些官方文字,查證日 2026-10-19。這不是法律意見;若真的收到通知,建議儘快洽詢律師或入管局。

意見聽取的程序

步驟官方文字
取消前入國審查官必須先聽取對象外國人的意見(入管法第 22 條之 4 第 2 項)
通知事前送達「意見聽取通知書」,寫明期日、場所與作為取消原因的事實;急迫時可由入國審查官或入國警備官口頭通知(第 3 項)
當事人的權利可陳述意見、提出證據、要求閱覽資料;也可選定代理人代為參加(Q&A 第 70 題)
代理人是誰未成年人的親權人、監護人等法定代理人,以及當事人委任的律師等(Q&A 第 72 題)
取消以送達「在留資格取消通知書」進行(第 6 項;Q&A 第 73 題)

沒有出席會怎樣

Q&A 第 71 題的答案很明確:取消對象或其代理人,沒有正當理由而未在指定期日出席時,可能在不聽取意見的情況下直接取消在留資格。入管法第 22 條之 4 第 5 項有相同規定:沒有正當理由不應意見聽取,即使不舉行聽取,也可以進行取消。

官方還特別叮囑:因生病等不得已事由無法在指定期日出席時,要事先聯絡地方出入國在留管理局。所以重點不是「一定要去」,而是「去不了要先說」。

通知書怎麼送

Q&A 第 73 題說,在留資格取消通知書的送達,是送到取消對象的住居地,或直接交給本人等方式。這也是住居地申報不能忘的原因:地址若與實際不同,通知可能收不到。

哪些情形會走到意見聽取

Q&A 第 69 題把取消分成 4 種:以不正手段取得許可;沒做本來的活動且做別的活動;連續一定期間沒做本來活動(一般 3 個月,高度專門職 2 號 6 個月,配偶身分為 6 個月);住居地沒申報(新取得者與搬家後都是 90 日內)或虛報。上列任一情形,在取消前都要先經過意見聽取。其中連續不做本來活動與住居地未申報兩類,若有正當理由就不是取消對象,所以聽取時準備說明正當理由的證據特別重要。

怎麼做

  1. 收到意見聽取通知書時,先看期日、場所與記載的取消原因。
  2. 若有正當理由無法出席(例如生病),在期日前聯絡通知書上的入管局,說明原因並詢問改期。
  3. 準備反駁的證據,例如在職證明、上課出席紀錄、診斷書。這是本站建議,官方只說可提出證據。
  4. 需要代理人時,委任律師;未成年人由親權人或監護人代理。
  5. 在留資格取消後的處理:多數情形會指定不超過 30 日的出國猶予期間,見〈在留資格被取消後的出國猶予期間〉。
  6. 取消制度的概要,見〈在留資格取消〉。

容易踩雷

  • 以為不出席可以拖延。官方寫的是可能直接取消。
  • 沒有先聯絡就缺席,再事後說明原因。官方要求事先聯絡。
  • 以為所有人都可以當代理人。官方列的是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委任的律師等。
  • 通知寄到舊地址卻沒更新住居地。

相關閱讀:想看取消制度的全貌,見〈在留資格取消〉;離職後的 3 個月規則另見〈離職後 3 個月沒新工作會被取消在留資格嗎〉。收到通知書的人,建議儘快諮詢律師。

常見問題 FAQ

可以請行政書士代理嗎?

Q&A 第 72 題列的是法定代理人與律師等;行政書士是否可以,本站沒有在該題查到,請向入管局確認。

聽取時可以看資料嗎?

Q&A 第 70 題寫可以要求閱覽資料。

聽取是在哪裡進行?

通知書上會寫期日與場所,通常由入管局指定。

官方來源

  • 出入国審査・在留審査Q&A(出入國在留管理廳)(2026-10-19 查證):「在留資格取消対象者やその代理人が、正当な理由がないにもかかわらず、指定された期日に出頭しなかった場合には、意見の聴取を行わないで在留資格が取り消されることがあります。そのため、病気等のやむを得ない事情により、指定された期日に出頭できない場合には、あらかじめ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局に連絡してください。」
  • 出入国審査・在留審査Q&A(出入國在留管理廳)(2026-10-19 查證):「未成年の親権者、後見人等の法定代理人のほか、在留資格取消対象者が代理人として委任した弁護士などです。」
  • 出入国管理及び難民認定法(e-Gov 法令検索)(2026-10-19 查證):「法務大臣は、当該外国人が正当な理由がなくて第二項の意見の聴取に応じないときは、同項の規定にかかわらず、意見の聴取を行わないで、第一項の規定による在留資格の取消しをすることができる。」

最後查證:2026-10-19

下一步

本文為日本在留資格與簽證的通則整理,不是行政書士或律師的個案意見;要件、手續費與期間以出入國在留管理廳與日本台灣交流協會最新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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