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人國簽證離職後多久沒找到工作會被取消?
連續 3 個月以上未從事該資格活動,且無正當理由時,可能成為取消事由;求職中等是否算正當理由依入管廳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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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管廳列出入管法第 22 條之 4 第 1 項的事由,重點如下:
取消前,入國審查官會聽取當事人意見,當事人可陳述意見、提出證據或要求閱覽資料。
屬事由(1)(2)者,直接成為退去強制對象;屬(3)到(10)者,會指定最長 30 天的出國必要期間讓當事人自行出國,但(5)若有足夠理由懷疑會逃亡,直接成為退去強制對象。未在期限內出國者,除退去強制外還可能受刑事處罰。
入管廳列出:外交、公用、教授、藝術、宗教、報道、高度專門職、經營・管理、法律・會計業務、醫療、研究、教育、技術・人文知識・國際業務、企業內轉勤、介護、興行、技能、特定技能、技能實習、文化活動、短期滯在、留學、研修、家族滯在、特定活動。
入管廳說明,2024 年入管法修正新增「永住者」可被取消的事由:不遵守入管法規定的義務(上述(9)(10)除外),或故意不繳納公租公課(稅金、社會保險費等);以及違反一定刑罰法令被處拘禁刑。即使符合事由,除認定不適合繼續在日本者外,可依職權改許可為永住者以外的在留資格。這些規定自 2027 年 4 月 1 日施行,入管廳並已訂定《永住者在留資格取消指引》。
現行法下,永住者若搬家 90 天內未申報新住址、虛報住址,或以不正手段取得永住許可,也可能被取消。是否構成取消事由依個案具體情況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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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續 3 個月以上未從事該資格活動,且無正當理由時,可能成為取消事由;求職中等是否算正當理由依入管廳判斷。
搬離後 90 天內未申報新住址且無正當理由,可能被取消在留資格。
2027-04-01 起,故意不繳公租公課可能成為永住者取消事由,但可能依職權改許可其他在留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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