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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學相關的兩則不許可事例:同校同課程重讀,與家族滯在期間無許可長期打工

首次發布:2026-10-31|最後查證:2026-10-31

文章署名:移民喵編輯部

內容分工:簽證與居留制度整理(AI 協作編輯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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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鐘重點
  • 同校同課程重讀、家族滯在期間無許可打工,這 2 則事例都未獲許可。
留學相關的兩則不許可事例:同校同課程重讀,與家族滯在期間無許可長期打工主題插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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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管廳公布的不許可事例中,有兩則和留學身分直接相關:一是從專門學校畢業後,想在同一所學校的同一課程再讀一次,雖然出席與在留狀況都沒有問題,更新仍然不被許可;二是原本持留學、後來轉成家族滯在的人,在家族滯在期間沒有取得資格外活動許可就長期在風俗營業店工作,之後再申請改回留學,也沒有被許可。兩則的理由不同:前者是「沒有合理理由再接受同樣的教育」,後者是「在留狀況有問題」。本篇整理這兩則事例,並對照留學資格的活動定義與資格外活動許可的規定。查證日 2026-10-31,個案請洽入管局。

事例 3:同一學校、同一課程重讀

入管廳寫的經過是:申請人為了進日本語教育機關,取得「留學(1 年 3 個月)」入境;之後以進入專門學校為由更新,並在畢業後,以「想在同一所學校的同一課程再學一次」為由,申請更新。官方的結論是:「在學狀況及在留狀況沒有特別問題」,但「同一學校同一課程再度接受教育的活動,找不到合理的理由」,所以更新不被許可。

這則事例的重點不是出席或品行,而是「學習的目的」。入管廳在留資格「留學」頁說明,這個資格的活動是「在日本的大學、高專、高中、中學、小學、專修學校或各種學校等機關接受教育」。事例 3 顯示:即使學籍與出席都正常,若再次接受的教育與已完成的課程相同,且說不出合理理由,仍可能不被認為有更新的相當理由。官方沒有寫什麼樣的理由才算合理,本站也不替官方補寫。

事例 7:家族滯在期間未經許可長期打工

事例 7 的經過是:申請人原持「留學(1 年)」,為進大學而入境,之後改為「家族滯在(2 年)」;在家族滯在期間,沒有取得資格外活動許可,就在風俗營業店長期工作。之後,他入學另一所大學,申請變更回「留學」,結果因為「在留狀況有問題」,不被許可。

對照入管廳的「資格外活動許可」說明:持家族滯在的人,想從事收入的活動,要先取得資格外活動許可,其中包括許可的範圍是「每週 28 小時以內」的包括許可;個別許可有「活動期間不得超過在留期間過半」等要件。而包括許可的條件之一,是活動場所不得從事風俗營業。事例 7 沒有寫他每週工時,只寫未取得資格外活動許可而長期在風俗營業店工作。因此,這則事例的重點是:沒有資格外活動許可的工作,會直接影響之後的變更申請。

兩則事例的共同提醒

項目事例 3事例 7
申請內容同校同課程再讀,更新改回留學,變更
官方評價在學及在留狀況沒有問題,但無合理理由在留狀況有問題
失分點教育目的的合理性資格外活動的違反

兩則的結論不同,這也說明入管廳不只看「有沒有違規」,還會看「這次申請想做的活動有沒有合理必要」。

怎麼做

  1. 畢業後想繼續讀書,申請更新前,先用文字說明為什麼需要再接受教育,例如要進入不同課程或更高學位;事例 3 沒有告訴我們什麼理由會被接受。
  2. 持家族滯在的人,想打工前先確認資格外活動許可;包括許可的上限是每週 28 小時,且活動場所不得有風俗營業。
  3. 想改回留學、或改成其他身分,把過去的在留狀況整理好,不要有未經許可的收入活動。
  4. 留學生的打工規則與計算方法,見留學生打工每週 28 小時怎麼算:長假每天 8 小時、個人事業也算、實習超過 28 小時要個別許可與家族滯在配偶可以打工嗎:先取得資格外活動許可,每週 28 小時以內用包括許可,個人接案與時數不明的契約須個別許可。
  5. 出席率與更新審查,見留學簽證更新與出席:更新指引沒有列出席率數字,但學校端以 8 成為指導線,連續 3 個月沒有就學有被取消在留資格的風險。

容易踩雷

  • 以為「出席率與成績都好,更新就沒問題」。事例 3 就是在學狀況沒有問題而不許可。
  • 以為家族滯在只要沒被抓到就可以打工。事例 7 的問題就是未經許可的長期工作。
  • 把風俗營業店的工作當成一般打工。包括許可明文排除風俗營業。
  • 把這兩則事例當成法條。入管廳公布事例是為了說明審查方向。

常見問題 FAQ

在同一所學校讀第二個課程可以更新嗎?

事例 3 的問題是「同一學校的同一課程」再讀。官方沒有寫不同課程的情形,請洽入管局。

家族滯在要打工,需要什麼?

需要資格外活動許可。包括許可的範圍是每週 28 小時以內,申請書以外不需其他文件;工時不明確或超出範圍時要個別許可。

事例 7 的人被取消在留資格了嗎?

事例頁只寫變更回留學不被許可,沒有寫是否被取消。

官方來源

  • 在留期間の更新許可申請及び在留資格の変更許可申請に係る不許可事例について(出入国在留管理庁)(2026-10-31 查證):「同人の在学状況及び在留状況に特段問題は認められなかったが、同一校の同一課程で再度教育を受ける活動を行うことに合理的理由は認められず、在留期間の更新が認められなかったもの。」
  • 同上(2026-10-31 查證):「同在留資格での在留中に、資格外活動許可を受けることなく風俗営業店にて長期間稼動を行っていたもの。」「在留状況に問題があるとして、在留資格の変更が認められなかったもの。」
  • 在留資格「留学」(出入国在留管理庁)(2026-10-31 查證):「本邦の大学、高等専門学校、高等学校(中等教育学校の後期課程を含む。)若しくは特別支援学校の高等部、中学校(義務教育学校の後期課程及び中等教育学校の前期課程を含む。)若しくは特別支援学校の中学部、小学校(義務教育学校の前期課程を含む。)若しくは特別支援学校の小学部、専修学校若しくは各種学校又は設備及び編制に関してこれらに準ずる機関において教育を受ける活動。」
  • 「家族滞在」の在留資格に係る資格外活動許可について(出入国在留管理庁)(2026-10-31 查證):「1週について28時間以内の収入を伴う事業を運営する活動(注)又は報酬を受ける活動を行う場合は、資格外活動の包括許可が必要となります。」「当該活動に従事する期間が、決定されている在留資格に係る在留期間の過半を超えないこと。」
  • 資格外活動の許可(入管法第19条)(出入国在留管理庁)(2026-10-31 查證):「原則1週に28時間以内であること及び活動場所において風俗営業等が営まれていないこと」

最後查證:2026-10-31

下一步

本文為日本在留資格與簽證的通則整理,不是行政書士或律師的個案意見;要件、手續費與期間以出入國在留管理廳與日本台灣交流協會最新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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