猶予期間一定是 30 日嗎?
是「不超過 30 日」,實際日數由法務大臣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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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留資格被取消後,是不是馬上就要被趕出日本?出國算不算被退去強制?入管廳的審查 Q&A 第 74 與 75 題給了明確答案:取消後的處理分兩種,多數不是直接退去強制,而是給一段「出國猶予期間」,最長 30 日,期間內自行出國,並且被當作與在留期間內出國相同。本篇整理這兩條答案與入管法第 22 條之 4 的相關規定,查證日 2026-10-19。
| 情形 | 取消後怎麼處理 |
|---|---|
| 不正手段的惡質性高(隱瞞上陸拒否事由、虛報在日活動內容或經歷);或沒做本來的活動、做別的活動,且有足夠理由懷疑會逃亡 | 取消後立即進入退去強制程序 |
| 不正手段的惡質性不高(申請人以外的人提出了不實文件);或連續一定期間沒做本來活動;或住居地未申報、虛報 | 取消時指定 30 日以內的出國準備期間(出國猶予期間),期間內自行出國 |
入管法第 22 條之 4 第 7 項的條文也寫:依第 1 項(第 1 號與第 2 號除外)取消時,原則上要指定不超過 30 日、當事人出國所必要的期間;但依第 5 號(沒做本來的活動、做別的活動)取消,且有足夠理由懷疑當事人會逃亡時,不適用。
法務大臣在指定猶予期間時,可以附加居住與行動範圍的限制等必要條件(第 8 項),期間與條件要寫在在留資格取消通知書上(第 9 項)。也就是說,猶予期間不是自由期間。
Q&A 第 75 題:在取消時指定的期間內出國,與在在留期間內出國一樣處理。官方因此沒有把它當成退去強制處分的結果。至於日後再入國有沒有影響,Q&A 沒有逐一說明;一般資料上陸拒否期間的規定見〈日本上陸拒否〉。
Q&A 第 74 題舉的例子:隱瞞自己符合上陸拒否事由,或對日本的活動內容、經歷說謊;或沒做本來的活動、做別的活動,並且有足夠理由懷疑會逃亡。惡質性不高的例子則是申請人以外的人提出了與事實不同的文件,或連續 3 個月以上沒做本來活動、住居地 90 日內未申報。依第 22 條之 4 第 1 項第 1、2 號(用不正手段取得上陸許可的證印等)取消者,第 7 項本身不給猶予期間,這點條文已明寫。
延伸閱讀:取消的原因與整體流程見〈在留資格取消〉,因離職而面臨取消的情形見〈離職後 3 個月沒新工作會被取消在留資格嗎〉。猶予期間的實際條件以取消通知書為準。
是「不超過 30 日」,實際日數由法務大臣指定。
Q&A 沒有給固定期間。重新入國要重新申請,審查依個案。
Q&A 第 73 題:送到住居地或直接交給本人。
最後查證:2026-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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