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VA 可以出國嗎?
不行,需出境再入境者要申請 BV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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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常見:在澳洲境內有效申請可在境內核發的實質簽證、尚未最終決定、申請時持有實質簽證,且已申請過渡簽證或依規則 2.21B 可核發。其他情形:實質簽證被拒後在法定期限內申請司法審查且持 BVA 或 BVB;持有受工作限制條件的 BVA 或 BVB,未申請保護簽證,部長認定有迫切工作需要;伴侶(BC 類)、年長父母等特定申請的情形。核發時須在澳洲境內,但不在入境審查中。
在核發時或原實質簽證終止時生效。可停留至:部長核發實質簽證時;部長拒簽後 35 天(若因公共利益標準 4003 或 4003A 被拒,為決定當時);ART 作出決定(發回重審除外)後 35 天;撤回實質簽證或 ART 申請後 35 天;部長認定申請無效後 35 天;原實質簽證被撤銷時;或就同一申請核發另一個過渡簽證時。基於司法審查核發者,可停留至程序結束後 28 天。
一般情形:沿用申請時所持簽證適用的 8101、8102、8104、8105、8107、8108 等條件(例如原簽證禁止工作,BVA 也禁止)。無條件(Nil)的情形包括:符合迫切工作需要者、特定保護簽證申請人,以及 186、189、190、491、494 等技術與雇主擔保永久或暫時類別的申請。以 482 申請、原持 457 或 482 者,沿用 8107、8501、8607(如原簽證有)。實際條件以官方核發通知為準。
Schedule 2 第 010 部分未賦予 BVA 持有人入境澳洲的權利(第 020 部分則明定 BVB 可在期限內入境);在審理期間需出境並返回者,須申請過渡簽證 B(020)。各條件內容、規則 2.21A、2.21B 的適用,依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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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行,需出境再入境者要申請 BVB。
一般為拒簽後 35 天;向 ART 申請審查則持續到 ART 決定後 35 天。
原則上沿用申請時所持簽證的條件;部分類別無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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