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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過渡簽證 A(BVA,010):在澳申請實質簽證時的合法停留、拒簽後 35 天、工作條件

澳洲過渡簽證 A(BVA,010):在澳申請實質簽證時的合法停留、拒簽後 35 天、工作條件主題插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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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分工:簽證與居留制度整理(AI 協作編輯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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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鐘重點
  • 依 Schedule 2 第 010 部分,常見情形是:在澳洲境內有效申請一個可在境內核發的實質簽證、該申請尚未最終決定,且申請時持有實質簽證。BVA 在核發時或原實質簽證終止時生效,可停留至:實質簽證核發;被拒後 35 天(部分品格相關拒簽為決定當時);行政審查法庭(ART)作出決定後 35 天;撤回申請後 35 天;或原實質簽證被撤銷時。法院司法審查期間另有規定(程序結束後 28 天)。條件原則上沿用申請時所持簽證的工作或學習條件;技術移民等部分類別無條件;持 BVA 並受工作限制者,部長認定有「迫切工作需要」時可再申請無工作限制的 BVA。BVA 未賦予入境權利,需出境再入境者見 BVB。細節依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誰會取得 BVA(010.211)

最常見:在澳洲境內有效申請可在境內核發的實質簽證、尚未最終決定、申請時持有實質簽證,且已申請過渡簽證或依規則 2.21B 可核發。其他情形:實質簽證被拒後在法定期限內申請司法審查且持 BVA 或 BVB;持有受工作限制條件的 BVA 或 BVB,未申請保護簽證,部長認定有迫切工作需要;伴侶(BC 類)、年長父母等特定申請的情形。核發時須在澳洲境內,但不在入境審查中。

何時生效、何時結束(010.511)

在核發時或原實質簽證終止時生效。可停留至:部長核發實質簽證時;部長拒簽後 35 天(若因公共利益標準 4003 或 4003A 被拒,為決定當時);ART 作出決定(發回重審除外)後 35 天;撤回實質簽證或 ART 申請後 35 天;部長認定申請無效後 35 天;原實質簽證被撤銷時;或就同一申請核發另一個過渡簽證時。基於司法審查核發者,可停留至程序結束後 28 天。

條件(010.611)

一般情形:沿用申請時所持簽證適用的 8101、8102、8104、8105、8107、8108 等條件(例如原簽證禁止工作,BVA 也禁止)。無條件(Nil)的情形包括:符合迫切工作需要者、特定保護簽證申請人,以及 186、189、190、491、494 等技術與雇主擔保永久或暫時類別的申請。以 482 申請、原持 457 或 482 者,沿用 8107、8501、8607(如原簽證有)。實際條件以官方核發通知為準。

注意事項

Schedule 2 第 010 部分未賦予 BVA 持有人入境澳洲的權利(第 020 部分則明定 BVB 可在期限內入境);在審理期間需出境並返回者,須申請過渡簽證 B(020)。各條件內容、規則 2.21A、2.21B 的適用,依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官方來源與免責聲明

本文為移民喵編輯部依官方公開頁面整理的方向性說明,不是法律意見,也不是代辦服務,不對任何個案的准駁、時程或費用作承諾;規定、金額與年限隨時可能調整,一律以主管機關當日公告為準。

以下為本文引用的官方頁面:

常見問題 FAQ

BVA 可以出國嗎?

不行,需出境再入境者要申請 BVB。

拒簽後可以待多久?

一般為拒簽後 35 天;向 ART 申請審查則持續到 ART 決定後 35 天。

BVA 可以工作嗎?

原則上沿用申請時所持簽證的條件;部分類別無條件。

下一步

本文為移民資訊的通則整理,不是移民業者或律師的個案法律意見。各國移民政策、門檻與可否申請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委託代辦前請用註冊登記證號向內政部移民署查證業者資格,並對「保證過件」話術保持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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