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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過渡簽證 B(BVB,020):審理期間出境再入境的條件與旅行期限

澳洲過渡簽證 B(BVB,020):審理期間出境再入境的條件與旅行期限主題插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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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分工:簽證與居留制度整理(AI 協作編輯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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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鐘重點
  • 依 Schedule 2 第 020 部分,申請人須持有 BVA 或 BVB,並符合以下其一:在澳洲境內有效申請的實質簽證尚未決定,想在審理期間出境再入境,且部長認定理由重大;或實質簽證被拒後在法定期限內申請司法審查,想在程序期間出入境且理由重大。另須返回澳洲不違反公共利益,並符合公共利益標準 4021。核發時須在澳洲境內。BVB 的停留期限與 BVA 類似(核發實質簽證、拒簽後 35 天、ART 決定後 35 天等),並可在該期限內入境澳洲,除非部長指定較早的旅行期限。條件原則上沿用申請時所持過渡簽證的條件。旅行期限屆滿後才回來將無法以 BVB 入境,細節依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申請條件(020.211–020.213)

申請人須持有 BVA 或 BVB。並符合其一:a) 在澳洲境內有效申請可在境內核發的實質簽證、尚未最終決定,想在審理期間出境再入境,且部長認定其理由重大(substantial);b) 實質簽證被拒,申請人或部長已在法定期限內申請司法審查且程序未結束,想在程序期間出境再入境且理由重大;c) 前述司法審查當事人的家庭成員等情形。另須返回澳洲不違反公共利益,並在決定時符合公共利益標準 4021。核發時須在澳洲境內,但不在入境審查中。

停留與旅行期限(020.511、020.512)

在核發時或原實質簽證終止時生效。可停留至:實質簽證核發;拒簽後 35 天(因公共利益標準 4003 或 4003A 被拒者為決定當時);ART 決定後 35 天;撤回申請後 35 天;部長認定申請無效後 35 天;原實質簽證被撤銷;或核發另一個過渡簽證時。可在上述期限內前往並入境澳洲,除非部長為此指定較早的時間。基於司法審查核發者,停留至程序結束後 28 天。

條件(020.611)

一般情形:沿用申請時所持過渡簽證適用的 8101、8104、8105、8107 等條件。無條件的情形包括特定保護簽證申請人,以及 186、189、190、491、494 等技術與雇主擔保類別的申請;以 482 申請、原持 457 或 482 者沿用 8107、8501、8607(如原簽證有)。實際條件與旅行期限以官方核發通知為準。

注意事項

超過旅行期限才返回者,BVB 不能讓您入境。過渡簽證 A 的說明見 BVA(010)文章。何謂「重大理由」及審理時間,依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官方來源與免責聲明

本文為移民喵編輯部依官方公開頁面整理的方向性說明,不是法律意見,也不是代辦服務,不對任何個案的准駁、時程或費用作承諾;規定、金額與年限隨時可能調整,一律以主管機關當日公告為準。

以下為本文引用的官方頁面:

常見問題 FAQ

持 BVA 可以直接出國嗎?

不行,須先取得 BVB。

BVB 申請要什麼理由?

部長須認定出境再入境的理由重大。

BVB 可以待多久?

停留期限與 BVA 類似,但旅行須在指定期限內。

下一步

本文為移民資訊的通則整理,不是移民業者或律師的個案法律意見。各國移民政策、門檻與可否申請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委託代辦前請用註冊登記證號向內政部移民署查證業者資格,並對「保證過件」話術保持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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