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 BVA 可以直接出國嗎?
不行,須先取得 BV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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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須持有 BVA 或 BVB。並符合其一:a) 在澳洲境內有效申請可在境內核發的實質簽證、尚未最終決定,想在審理期間出境再入境,且部長認定其理由重大(substantial);b) 實質簽證被拒,申請人或部長已在法定期限內申請司法審查且程序未結束,想在程序期間出境再入境且理由重大;c) 前述司法審查當事人的家庭成員等情形。另須返回澳洲不違反公共利益,並在決定時符合公共利益標準 4021。核發時須在澳洲境內,但不在入境審查中。
在核發時或原實質簽證終止時生效。可停留至:實質簽證核發;拒簽後 35 天(因公共利益標準 4003 或 4003A 被拒者為決定當時);ART 決定後 35 天;撤回申請後 35 天;部長認定申請無效後 35 天;原實質簽證被撤銷;或核發另一個過渡簽證時。可在上述期限內前往並入境澳洲,除非部長為此指定較早的時間。基於司法審查核發者,停留至程序結束後 28 天。
一般情形:沿用申請時所持過渡簽證適用的 8101、8104、8105、8107 等條件。無條件的情形包括特定保護簽證申請人,以及 186、189、190、491、494 等技術與雇主擔保類別的申請;以 482 申請、原持 457 或 482 者沿用 8107、8501、8607(如原簽證有)。實際條件與旅行期限以官方核發通知為準。
超過旅行期限才返回者,BVB 不能讓您入境。過渡簽證 A 的說明見 BVA(010)文章。何謂「重大理由」及審理時間,依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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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本文引用的官方頁面:
不行,須先取得 BVB。
部長須認定出境再入境的理由重大。
停留期限與 BVA 類似,但旅行須在指定期限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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