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 旅行權到期,PR 身分會不見嗎?
永久簽證本身仍有效,但人在海外要入境,須持有效旅行權或回澳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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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永久簽證本身不會到期,但允許出入境的旅行權有期限。旅行權過期後人在海外,要再入境就需要回澳簽證(Return (Residence) (Class BB),即 155 或 157)。旅行權的確切期限請查自己的簽證核發通知,依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依條文第 155.211、157.211 條,申請人須為:澳洲永久居民;曾是澳洲公民但後來喪失或放棄國籍;或前永久居民(最近一次永久簽證被取消者除外)。
依第 155.212(2) 條:申請前 5 年內,以永久簽證持有人或澳洲公民身分合法在澳累計至少 2 年,且這段期間未持有臨時簽證(與永久簽證同時持有的 ETA 601 等例外)或過渡簽證。符合者依第 155.511(b) 條獲 5 年效期。
依第 155.212(3) 條,人在海外者須讓部長認定與澳洲有實質的商業、文化、工作或個人聯繫且對澳洲有益,並且:申請前未連續離澳 5 年以上(有充分理由除外),且持有永久簽證或最後一次是以永久居民或公民身分離境;或在申請前 10 年內曾是公民或永久居民,且自最後一次離境起累計離澳不超過 5 年(有充分理由除外)。
人在澳洲者依第 155.212(3A) 條,同樣須有上述聯繫,且自最近一次永久簽證核發日(或喪失國籍日)起未連續離澳 5 年以上。依此途徑核准者,依第 155.511(c) 條效期為 1 年,或部長決定的更短期間。
依第 157.212、157.213 條:申請前 5 年內以永久居民或公民身分在澳停留至少 1 天但未滿 2 年,且離境(或最後一次離境)有緊急且值得同情的理由;人在海外者,申請前未連續離澳超過 3 個月,除非部長認定有緊急且值得同情的理由。依第 157.511 條,效期為核發日起 3 個月。
家庭成員可依第 155.212(4)、157.212(3) 條申請:主申請人已獲簽證且仍有效,或符合條件並另行遞件。依第 155.511 條,若主申請人的 155 效期為 1 年以下,家屬取得相同期間;超過 1 年者,家屬為 1 年。
兩者核發時申請人可在澳洲境內或境外,但不能在入境查驗中;人在海外者須符合特別回國標準 5001,所有申請人須符合公共利益標準 4021。長期住澳者也可考慮申請入籍,見本站澳洲入籍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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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本文引用的官方頁面:
永久簽證本身仍有效,但人在海外要入境,須持有效旅行權或回澳簽證。
申請前 5 年內以 PR 或公民身分在澳累計至少 2 年。
在澳未滿 2 年、有緊急且值得同情的離境理由者,效期 3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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