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要見過面嗎?
是,雙方須在各自滿 18 歲後親自見過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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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打算和澳洲公民、永久居民或合資格紐西蘭公民結婚;申請人年滿 18 歲;由未來配偶擔保,未來配偶也須年滿 18 歲;雙方在各自滿 18 歲後親自見過面,且彼此認識;雙方真心打算結婚,並打算在簽證期間內結婚;部長認定雙方真心打算以配偶身分同住。
擔保禁止(第 300.212 條):未來配偶若是在申請前 5 年內取得 204(危險中婦女)簽證的女性,而申請人在該簽證核發時是她的前配偶或前事實伴侶,或是未向移民部申報的配偶或伴侶,則不能擔保。
持續符合上述條件;澳洲法律上沒有結婚障礙;擔保已獲部長核准且仍有效;未來配偶同意移民部向受擔保申請人揭露其相關犯罪紀錄(已撤銷或特赦視為未定罪者除外);符合健康、品格等公共利益標準,曾到過澳洲者須符合特別回國標準。家庭成員(不論是否一同申請)也須符合部分健康與品格標準。
核發時可在澳洲境內或境外,但不能在入境查驗中。簽證允許入境並停留到部長指定日期,須在核發日起 9 至 15 個月之間;未指定時為核發日起 9 個月。須在這段期間內結婚。
在簽證期間內結婚後,可在澳洲境內申請配偶簽證(820/801),見本站相關文章;境外配偶簽證(309/100)也見本站相關文章。程序與費用依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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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雙方須在各自滿 18 歲後親自見過面。
須在簽證期間內結婚,效期為核發日起 9 至 15 個月。
可接續申請 820/801 配偶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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