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3 和 864 差在哪?
864 要求是「高齡父母」,且原則上須在澳洲境內核發;143 則無年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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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第 143.211 條):已定居澳洲公民、永久居民或合格紐西蘭公民的父母;或持 173(或曾持 173 且現持替代 600 簽證)而子女已過世、且沒有其他符合條件子女者。另有 2018-05-08 持 405/410 退休簽證的特別途徑(第 143.214 條)。
864(第 864.211、864.212 條):須持實質簽證(771 過境簽證除外),或符合第 3002 號條件;並為已定居子女的「高齡父母」,或屬持替代 600、持 884 等特殊情形。「已定居」「高齡父母」定義見第 1.03 條。
第 143.212、864.213 條:子女滿 18 歲,由子女或其同住、滿 18 歲且已定居的配偶或事實伴侶擔保。子女未滿 18 歲,由子女同住且滿 18 歲、已定居的配偶,或子女(或其配偶)的親屬或監護人,或社區組織擔保。173/884 的擔保人在該簽證有效期間死亡且無其他擔保人可用,視為已有擔保。審理中可經部長核准變更擔保人。
第 143.213、864.214 條:未持 173/884 或替代 600 簽證者須通過家庭平衡測試,算法見澳洲父母移民家庭平衡測試文章。兩者都須有經社會服務部長接受的經濟擔保保證(assurance of support)。保證金額與期間請依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864(第 864.411 條):原則上申請人須在澳洲境內、不在入境查驗中時核發(2021 年疫情期間的過渡情形除外)。143:持 173 等情形另有規定;境外核發者須在部長指定日期前首次入境(第 143.611 條),並可能附加條件 8502、8515。兩者都是永久簽證,旅行權為核發日起 5 年(第 143.511、864.511 條)。
想先以臨時身分來澳,可看 870 父母擔保臨時簽證文章;之後入籍見澳洲入籍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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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4 要求是「高齡父母」,且原則上須在澳洲境內核發;143 則無年齡要求。
未持 173/884 或替代 600 簽證者須通過。
需要,須有經社會服務部長接受的經濟擔保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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