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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付費父母移民 143/864:擔保人、家庭平衡測試、經濟擔保保證(條文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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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鐘重點
  • 依澳洲《Migration Regulations 1994》附表 2:143 的申請人須是已定居(settled)的澳洲公民、永久居民或合格紐西蘭公民的父母;864 則須是這類子女的「高齡父母」(aged parent),另有持 884 或替代 600 簽證等特殊情形。兩者都須有擔保人:子女滿 18 歲時由子女或其同住的已定居配偶擔保;子女未滿 18 歲時由符合條件的親屬、監護人或社區組織擔保。未持 173/884 臨時簽證(或替代 600 簽證)者,須通過家庭平衡測試。兩者都須有經社會服務部長接受的經濟擔保保證(assurance of support),以及健康、品行等公共利益條件。864 原則上須在澳洲境內(不在入境查驗中)核發;兩者都是永久簽證,旅行權為核發日起 5 年。簽證費與擔保保證金請依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誰可以申請

143(第 143.211 條):已定居澳洲公民、永久居民或合格紐西蘭公民的父母;或持 173(或曾持 173 且現持替代 600 簽證)而子女已過世、且沒有其他符合條件子女者。另有 2018-05-08 持 405/410 退休簽證的特別途徑(第 143.214 條)。

864(第 864.211、864.212 條):須持實質簽證(771 過境簽證除外),或符合第 3002 號條件;並為已定居子女的「高齡父母」,或屬持替代 600、持 884 等特殊情形。「已定居」「高齡父母」定義見第 1.03 條。

擔保人

第 143.212、864.213 條:子女滿 18 歲,由子女或其同住、滿 18 歲且已定居的配偶或事實伴侶擔保。子女未滿 18 歲,由子女同住且滿 18 歲、已定居的配偶,或子女(或其配偶)的親屬或監護人,或社區組織擔保。173/884 的擔保人在該簽證有效期間死亡且無其他擔保人可用,視為已有擔保。審理中可經部長核准變更擔保人。

家庭平衡測試與經濟擔保保證

第 143.213、864.214 條:未持 173/884 或替代 600 簽證者須通過家庭平衡測試,算法見澳洲父母移民家庭平衡測試文章。兩者都須有經社會服務部長接受的經濟擔保保證(assurance of support)。保證金額與期間請依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核發與效期

864(第 864.411 條):原則上申請人須在澳洲境內、不在入境查驗中時核發(2021 年疫情期間的過渡情形除外)。143:持 173 等情形另有規定;境外核發者須在部長指定日期前首次入境(第 143.611 條),並可能附加條件 8502、8515。兩者都是永久簽證,旅行權為核發日起 5 年(第 143.511、864.511 條)。

和其他父母簽證的關係

想先以臨時身分來澳,可看 870 父母擔保臨時簽證文章;之後入籍見澳洲入籍文章。

官方來源與免責聲明

本文為移民喵編輯部依官方公開頁面整理的方向性說明,不是法律意見,也不是代辦服務,不對任何個案的准駁、時程或費用作承諾;規定、金額與年限隨時可能調整,一律以主管機關當日公告為準。

以下為本文引用的官方頁面:

常見問題 FAQ

143 和 864 差在哪?

864 要求是「高齡父母」,且原則上須在澳洲境內核發;143 則無年齡要求。

一定要通過家庭平衡測試嗎?

未持 173/884 或替代 600 簽證者須通過。

需要經濟擔保嗎?

需要,須有經社會服務部長接受的經濟擔保保證。

下一步

本文為移民資訊的通則整理,不是移民業者或律師的個案法律意見。各國移民政策、門檻與可否申請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委託代辦前請用註冊登記證號向內政部移民署查證業者資格,並對「保證過件」話術保持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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